抵押合同(2)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抵押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帐 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抵押权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 市 县(区)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 年 字第 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
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
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详见抵押财产清单及财产有效证书):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大写)
元整,抵押率为百分之 ,实际抵押额为 元整。
第三条 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1.抵押财产中的 待甲、乙双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
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
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2.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
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 元整的保管费。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
抵押财产。
第四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财产中的 办理财产保
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若主合同项
下借款延期,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
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抵押贷款。
第五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有价证券在抵押期内到期时的处理方式,甲、乙双方
约定如下: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
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
同意。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
方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
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
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
产。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
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的;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
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 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
息的,抵押权即自动撤销,乙方保管的甲方财产和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
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
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1项的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
毁损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或
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2.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2项的约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
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
损失。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的,乙方可以停止发放主合同项下贷款,或
视情况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4.甲方违反第五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
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
贷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
5.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
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6.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十二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万
分之 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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