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转让合同(2)
一、合同名称
专有技术转让许可证合同
二、签约时间与地点 本许可证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签订。
三、合同当事人及法定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以下简称
受方)为一方, 国 技术公司(以下简称供方)为另一方,同
意就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以下称本合同)。
(双方法定地址以及电报、电传号)
四、鉴于条款 鉴于供方拥有设计、制造、安装 产品的专有
技术,供方是该项技术的合法所有者,愿将该技术转让给受方。
五、合同所涉及的关键名词的定义 本合同所用下述用语的定义是:
专有技术(Know-How)系指为制造 产品所需的,为
供方所掌握的一切知识、经验和技能,包括技术资料和不能形成文字的各种经验和
技能。
技术资料系指上述专有技术的全部文字资料(或扼要指明资料的范围)。
合同产品系指受方根据本合同使用供方所转让的专有技术制造和销售的产品。
净销售价系指销售合同产品的发票金额扣除产品税、交易折扣以及因退货、拒
收所引起的退款剩余的价款。
合同期限系指本合同生效日起算至第十年为止的期限。
六、合同范围与内容
1.供方同意受方在中国设计、制造、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的专用技术(或专
利技术)。在该地区受方享有利用该技术独占性制造产品和销售产品的权利(或这
是一项非独占的许可证)。
2.供方负责向受方提供 技术的研究报告、设计、计算、产品图
纸、制造工艺、质量控制、试验、安装、调试、运行、维修等一切技术数据、资料
(详见附件×)和经验,以便受方能实施制造产品(产品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
详见附件×)。
3.供方负责自费派遣技术人员赴受方进行技术指导和参加 的性
能考核(详见附件×)。
4.供方负责接受受方有关人员自费赴供方进行培训,使受方人员能掌握合同
规定的上述技术(详见附件×)。
5.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受方在合同产品上有权使用属于供方所有的
商标(或牌号)。
6.供方有责任(或同意)以最优惠的价格向受方提供为制造合同产品所必需
的设备、测试仪器、原材料及零部件(或供方有责任帮助受方为实施制造合同产品
所需的配套件,从第三方取得有关技术许可证,或者与第三方进行合作生产)。
七、价格或许可证使用费
1.根据本合同规定,供方向受方提供的技术和技术服务等,受方应向供方支
付的合同总价为 万美元,其中:技术使用费 元;资料费
元;技术服务费 元。……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
2.受方有义务对根据许可证转让的技术支付下列费用;
(1)入门费 美元。
(2)受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向供方支付常年提成费,其提成率为合同产品净
销售价的3%。
八、技术资料的交付
1.供方应按本合同附件 的规定向受方提供技术资料。
2.供方用空运把技术资料送达中国 机场。该机场在收到技术资
料而在空运提单上加盖的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受方将带有到达印
戳日期的空运提单影印本一份寄送供方。
3.在技术资料发运后的24小时(或48小时)内,供方应将合同号、空运
提单号与日期、资料项号、件数、重量、航班号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受方,并将空运
提单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和技术资料装箱清单三份航空邮寄给受方。
4.如受方收到技术资料后发现不符本合同附件×的规定,包括在空运中丢失
或损坏,应在30天内通知供方,说明所缺或损坏的资料,供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立
即(或30天内)免费补寄或重寄给受方。如果受方在收到技术资料后60天内没
有提出资料不足或损坏的书面通知,即视为受方对技术资料验收。
5.技术资料使用文字为英文(或其它文字),计量单位为米制,技术资料所
适用的标准为 工业标准。
6.技术资料的包装要适应长途运输与搬运、防雨、防潮,每箱上应以英文标
明下述内容:合同号(许可证合同编号LIS85001)、收货人(中国技术进
出口公司 分公司),目的地(中国 市机场)、毛重(
公斤)、箱号(或件号)以及运输标志等。
九、交换改进技术及对技术资料的修改
1.供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改进和发展的技术资料,应免费提供受方。受方改进
和发展的技术也应按对等原则提供给供方,但改进和发展的技术所有权属于受方,
对方不得去申请专利或转让给第三方。双方交换技术资料,均不附加任何限制。
2.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如有不适合于受方生产条件的,供方有责任协助受
方修改技术资料,并加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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