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合同
租 赁 方(甲方):
承 租 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交通部有关规章,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
方协商一致,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设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一、 车辆情况
1.承租方所租的车型为 ,车牌号为
,必须使用 汽油。
二、 租期及租金
1. 乙方因需要向甲方承租车辆,租车期限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
2. 甲方按月租金 元,将车辆租给乙方使用。押金 5 万元,签订本合同后,三个
月内支付租金 元,车辆使用期满凭押金收据结算。
三、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为乙方提供证照齐全有效,技术状况良好的车辆。
2. 甲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对租赁车辆投保财产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缴纳养路费。
3. 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
4. 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连带责任。
5. 帮助乙方处理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及时按规定办理索赔手续。
6. 甲方有按时收取租金的权利、有权以乙方的押金和其它抵押物抵缴租金和车辆损坏
缺件,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的赔偿,押金仍抵压不足的,有继续索赔的权利。
四、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资料应保证真实有效如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单位营业执照
副本等,否则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2. 乙方认真检查并掌握租赁车辆的各种性能和操作方法,点清车辆附件,验收签字后
驶离。凡因乙方操作不当,保管不善造成车辆遗失或造成附件损坏,乙方应向甲方
赔偿。
3. 乙方租用的甲方车辆不能从事其它营业性客货运输、不能转租、转包、抵押、投
资、赠与,不能赋予自己对车辆任何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不能私自拆装甲
方的车体件。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并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4. 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转租所导致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有
权解除合同。
5. 乙方租用车辆除缴纳租金外,另须缴纳押金,押金为现金,乙方不可以押金视作租
金使用。
6. 乙方要求延长汽车租赁合同,必须提前到本公司办理延期手续。还车时应保持车内
外的清洁,否则将收取 20 元清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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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乙方合同到期不按规定还车,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按延时实际小时收取每小时超时
费 20-40 元,租车以每天 24 小时为一租车日计算,平均每天使用不超过 200 公
里,根据不同车辆每超过一公里加收租费 1-3 元。
8. 车辆发生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及有关部门,车辆修理由甲方安排修理地点,
乙方不得擅自安排修理,一旦车辆损坏,禁止继续使用,乙方应全力配合交通管理
部门处理好车辆事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将按照交通管理条例处理。
9. 车辆发生事故,修理费由乙方预先支付,在停驶或修理期间的租费由乙方承担,同
时还应赔偿本车辆加速折旧费,折旧金额按修车实际发生额的 50%计算。若发现乙
方发生事故不报告,擅自修理将按正规修理费的 3 倍罚款。
10. 乙方在承租期间,若遗失牌照或有关证件,乙方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办,补办期间
的车辆租赁费及补办手续费,由乙方承担,直至车辆能正常行驶时为止。
11. 乙方在用车期满,应完好无缺损将车辆交给甲方。不得卸下里程表和故意损坏里程
表,如有发生按日里程 1000 公里收费,不得更换车辆零部件。
12. 严禁酒后开车,严禁使用车辆进行违法活动、当教练车、参加竞赛及作测试使用,
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
13. 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车辆发生意外时保险公司实行限额赔偿,乙方
须承担保险限额以外的所有费用,甲方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仅限于甲方允许的驾
驶人员。
14. 全车丢失后至保险公司赔偿前,该期间的租赁费由乙方承担。
15. 赔偿时,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
各种有费用的单据,如实填写机动车辆出险报告单。
16. 乙方在车辆租用期间,汽油、润滑油、路桥费、停车费自行负责。
五、 其他
1. 以上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其它有违约行为的,违约一方负有赔偿对方损失的责
任。
2. 本合同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租 赁 方:
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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