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条件
(第1部分)
定义及解释
1.1定义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
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a)(1)“业主”指 (名称)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
何受让人(除承包人同意外)。业主可在本合同项下指定一家采购全权代理机构,
如果已经指定,则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3栏中指明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采购、监
督和支付的范围,以及在招标期间及随后的授标等问题上的责任。
(2)“承包人”指其投标书被业主接受的当事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
任何受让人(除业主同意外)。
(3)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监理工程师、
同意已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包
括其任何受让人。
(4)“监理工程师”指由业主指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任务的监理工程师、即
(监理工程师单位名称)或由业主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代行监理工程师职权的当
事人。
(5)“监理工程师代表”指根据22款规定随时由监理工程师任命的个人。
(6)“承包人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由业主批准,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
包人全权的个人。
(7)“熟练工人”指的是熟悉放样、对复杂工程能进行监督的工人,包括设备
操作人员。
(8)“非熟练工人”指的是持普通手工工具,包括小型动力工具进行施工作业
的人员。
(b)(l)“合同”指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
书、合同协议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中的其他文件。
(2)“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及根据51款调整、增加的工程规范,
或由承包人提供的非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规范。
(3)“图纸”指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
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供的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
品、图案、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
(4)“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并已填写报价且完整的工程量清
单。
(5)“投标书”是指承包人向业主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中标通知书所接
受的,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报价的建议书(6)“中标通知书”指业
主正式接受投标的通知。
(7)“合同协议”指在9.1款中提及的合同协议。
(8)“投标书附录”是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投标书的附件。
(c)(1)“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根据4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
(2)“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
部分工程完工井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或据44款规定延长的时间)。
(d)(1)“竣工检验”指在合同中规定的,或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另行商
定,并对应在全部工程、或某一区段或部分在业主接受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试
验。
(2)“接收证书”指根据48款发出的证书。
(e)(l)“合同价”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款,用以支付承包
人为实施并完成工程和保修应付的总金额。
(2)“保留金”指根据60.4款由业主保留的所有款项的累计金额。(f)(1)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
(2)“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设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3)“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时工
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设备)。
(4)“设备”指定于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组战部分的机器装置或类似的物件。
(5)“承包人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
其他物品在内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不包
括临时工程)。
(6)“分段工程”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部分的分段工程。
(7)“工地”指为工程施工由业主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
分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
(g)“费用”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
括:
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2)“日”指日历日。
(3)“元”和缩写“RMB¥”指合同中作为地方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4)“外币”指工程施工所在国以外国家的货币,包括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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