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寓租赁合同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将
公寓 楼 单元 号公寓 套租给 (以下简称乙
方)作住宅之用。如房屋结构、装置或设备有缺陷由甲
方负责修理并承担费用。
双方兹订立租赁合同如下:
第一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须按季度预付租金 元。乙方接到甲方
的收租通知单后,应在三十天内一次付清。逾期须按日支付千分之 的
滞纳金,以补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甲方根据北京地区物价和房屋修缮费用提高的幅度,可以对乙方承租的公寓租
金进行调整,但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
第二条
甲方负责向乙方承租的房屋提供水、电、煤气和热力。乙方须按仪表数据缴付
电费和煤气费。由于甲方对乙方承租的房屋设备维修不及时,引起水、电和热力的
供应中断,甲方将酌情减收相应的费用。
第三条
甲方对出租房屋进行定期检查,并负责下列自然损耗的免费维修:
1.屋顶漏雨,地板糟朽;
2.门窗五金配件、门窗纱的修理和更新;
3.管道堵塞、漏水,阀门、水咀和水箱零件失灵,上下水管道、暖气片及零
件、卫生设备的修理和更换;
4.灯口、插座、电门和电线的修理和更换;
5.公用楼道的粉刷,首层每二年一次,二层以上每三年一次;
6.电梯故障的及时排除和对乘员的人身安全保险。
乙方应将承租的公寓和设备损坏的情况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尽
快修理,甲方未能及时修理的,乙方可以自行修理,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甲方对出租的公寓进行检查、维修前,应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应给予必要的方
便和协助。如遇住房发生水灾、大量跑水、煤气漏气,在甲方无法及时通知乙方的
危急情况下,甲方可进入乙方住宅处置。
甲方要定期检查和保养楼内的消防器材。
第五条
由于甲方对乙方承租的住房检查不周、维修不及时而造成房屋结构损坏,发生
安全事故,使乙方遭受损失时,由甲方负责赔偿。如房屋大修,不能继续使用,必
须腾出时,甲方应给乙方提供条件大体相当的住房,乙方应按期从承租的公寓中迁
出。如果乙方借故拖延不迁出,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如发现承租的房
屋危及自身安全或健康,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六条
乙方对承租的公寓和设备有爱护保管的责任。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要负责修复或赔偿。乙方应遵守《住户须知》(另发)中的规定。乙方对公寓住房
结构或装置设备的自然损耗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对承租的公寓可进行下列各项自费工程:
1.在不损坏房屋结构的条件下,改变室内装修原样;
2.增添固定装置和设备。
乙方在改变室内装修原样、拆除或更换原有的炉具、灯具、卫生设备等应事先
通知甲方并负担相应的损失费。在租赁关系结束时,乙方增添或更换的设备可以拆
除。乙方可以自费油漆粉刷房间。
第八条
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以对承租的公寓增加电容量。但施工费用由乙方负
担。乙方不得使用超负荷的电气设备和擅自改动供电设备。否则,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乙方应自行设置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九条
遇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致使乙方承租的公寓遭到破坏,甲方应视房屋破坏
的程度,免收部分或全部租金,直至该公寓修复时为止。
第十条
乙方承租的房屋不得私自转让或转租。退房时须提前半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
检验住房及其设备,确认完好(除自然损耗外)后,双方办理终止租赁手续。租金
按终止日结算。
乙方主动申请调换公寓时,须缴付原租公寓的油漆粉刷费。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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