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经营投标程序及规则
一、投标答辩
1.投标答辩,由 公司《 厂租赁经营》评标委员会组
织,公开进行,允许旁听。
2.《 租赁经营》评标委员会邀请 市公正机关和有关部
门的代表参加投标答辩会议。
3.投标答辩人,由《 厂租赁经营》评标委员会经过初步筛选
后产生。没有取得投标答辩权的投标人,可以参加投标答辩会议旁听。
4.投标答辩的顺序,由投标答辩人抽签决定。答辩开始后,尚未轮到答辩的
投标人,不准参加答辩会(包括合伙人)。答辩完毕的投标人,可以列席旁听其他
人的答辩。
5.投标答辩人在答辩前,认为个别评委对自己的评判可能产生不公正的结
果,有权向评标委员会主任提出请求该评委回避,评标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
告知被请求人,在对该投标答辩人的《投标方案》评议和评分时回避。
6.从投标答辩会议开始,到投标答辩会议结束,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准和任何
投标答辩人接触,如发现有徇私舞弊行为,撤销其评委资格和有关投标人的答辩、
中标资格。
7.投标答辩人应当遵守答辩会议的各项规则,按顺序进行答辩,到时不参加
答辩的以弃权论。
8.投标答辩人的答辩时间相等,答辩分为:《投标方案》解释阶段和答辩阶
段,每个阶段结束前三分钟,会议主持人应当提醒投标答辩人,到时应当通知答辩
人停止发言。
9.投标答辩人的发言要言简意赅、突出重点,以《投标方案》为准,离题太
远时,评委会主任应当提醒答辩人进行纠正。
评委向投标答辩人提出的问题,只限于《投标方案》的范围内。投标答辩人对
评委提出的与《投标方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10.投标答辩人应以自己的最佳方案,进行一次答辩。
11.《投标方案》中有关投标人的家庭财产部分,评委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如因评委泄密,造成严重后果,泄密人应负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二、评标与决标
12.评标委员会委员在评标和决标中,要立场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评分、
确切评议,对所有投标答辩人,一视同仁。
13.评委在投标答辩人评分时,禁止相互协商。
评委应当在投标答辩人答辩后十分钟内,就地按时以无记名方式作出自己的评
分和评语表,交工作人员进行统计和计算,由公证机关代表进行监督。
14.招标工作人员应当在投标答辩后一日内,对每个投标答辩人的得分及评
语要点,整理好后交评委会主任。
15.评委会经过评议,预选四名中标候选人,向 厂职工大会作
冶厂方演说。
预选的中标候选人,应认真准备书面演说词,一式两份,交评委会,并按演说
词进行演说。
评委会应专门听取 厂职工代表对中标候选人演说的意见。
16.决标由全体评委采用无记名投标方式进行,得票超过评委人数三分之二
多数的中标,评委会主任宣布中标人。
投标表决时,应有公证机关的代表参加验票和计算票数。
表决结果如均未超过三分之二的票数时,则依得票数额取其前两名,由评委会
进行再次评议表决,得票多者中标。
17.少数评委对中标人有重大异议,认为自己的意见足以说明中标人无经营
能力和条件的,可在决标会上要求重新表决。评委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重新投
票表决一次,重新表决后的中标人即为中标人,决标终止。
18.投标人放弃中标权的,应在决标前向评委提出。
三、其它事项
19.投标答辩、评标及决标的一切资料,由招标工作人员分门别类,整理存
档备查。
20.中标人的《投标方案》和答辩记录作为签订租赁经营合同的依据之一,
在签订租赁经营合同时,中标人反悔的应负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负法律责任,
还要赔偿招标单位本次招标及再行招标活动的一切费用。
合伙承租的投标人,合伙人负连带责任。
21.本《投标答辩、评标、决标程序及规则》的未规定事宜,评委会主任有
权处置。
22.租赁经营合同生效后,招标工作全部结束。
23.本规则从 年 月 日生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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