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邮发合同
社(以下简称甲方)同 邮电(政)局(以下简称
乙方)商定从 年 季 期起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国内(省内)负责
(杂志名称)的发行工作。为共同做好出版、发行工作,甲方除向乙方填列“报刊
出版详情登记表”和“出版日期、期号对照表”外,特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信守执
行。
一、甲方的责任
第一条 杂志委托乙方发行后,该杂志名称、篇幅、刊期、定价、发行范围、
发行办法等出版情况,按年固定,中途不变(增刊、合刊、停刊除外)。特殊情况
需从下半年起变动,甲方应向乙方付变动手续费:发行全国的 元,
发行本省(市)的 元。甲方每年于 月底前将下年度出版发行情
况填写“报刊出版详情登记表”送交乙方。
第二条 交刊时间和方式
1.交刊时间和地点:杂志 月 日出版, 天内分 次均
衡地送到 验收,按时交清,不留尾数。脱期10天以上出版的,在当
期刊物内刊登启事或夹条公告读者,并向乙方结付脱期部分定价总款额 %的
延误损失补偿费。由于严重脱期出版,给乙方零售造成滞销损失,甲方应承担实际
损失份数的定价款偿付乙方。
2.捆扎规格:
3.甲方每期交刊前,送交乙方分发部门样本 份。
4.杂志印刷不清、破损、劣装、脱页,甲方应负责调换,乙方另收发刊费,
无刊调换的,由甲方按全价经乙方向订户退款。
5.损耗率:甲方应按当期印数无偿加发万分之 (起码十份)供乙方补
充发运损耗之用。
6.短缺率:整捆内份数不足的,按抽查短缺比率,由甲方加印交乙方备补,
或按短缺数折合成价款,由乙方在结算时坐扣,直到下次抽查改按新的比率为止。
第三条 甲方应在每期杂志封底右下角上刊登如下内容
1.出版日期、期号;
2.季度订阅价、本期零售价;
3.邮发杂志代号;
4.公开发行或限国内发行;
5.出版行政机关登记证号码;
6.总发行处 邮电(政)局,订购处各地邮电局(所)。
第四条 杂志临时增刊,甲方必须在出版前三个月附增刊审批手续或影印件通
知乙方。并按规定向乙方计付劳务费。杂志临时合刊必须合价,并于出版前三个月
通知乙方。
第五条 杂志交乙方发行后,甲方除同乙方协商并经乙方同意,不得再另搞发
行系统。除在甲方自己经营的门市部零售外,不自办或委托其它单位、个人办理发
行业务。但对外地读者错过乙方收订期和在邮发范围以外的地区,甲方可自办发
行。
二、乙方的责任
第六条 乙方负责杂志的综合性宣传并应积极做好收订和零售工作。对甲方印
刷的宣传材料,乙方免费分发、张贴。
第七条 乙方最迟于杂志出版前__天,向甲方提出本期订货数量。
第八条 及时发运杂志(应于每期杂志收齐三日内发完)。如因乙方责任延误
发运 日以上,乙方按延误未发份数定价款额的 %偿付甲方延误损失
费。
第九条 乙方应准时结付杂志款(于每期杂志送齐后三日内向甲方结清)。
第十条 杂志在运递过程中,如发生被污损、雨湿、订户收不到所订杂志等情
况,乙方负赔偿责任。
三、其它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商定:发行费率在本埠订阅的为杂志定价的 %,本
埠零售为定价的 %;外埠发行的为定价的 %,并在结付帐款时由乙方
坐扣。
第十二条 因刊价中途变动而提高定价时,对乙方已收部分,涨价差额由甲方
负担,向甲方结算时一次坐扣,嗣后一律按新价向甲方结算。停刊、减价退款,乙
方按退款总额 %计收手续费。
第十三条 杂志送交乙方后,甲方因故要求撤回时,应向乙方提出正式书面通
知,乙方则如下办理:
1.对尚在出版地待发的杂志立即停发,由甲方负责处理。
2.对已发运的杂志,因通知各地邮局停送、停售而使用的电话、电报费由甲
方负担,停送、停售的杂志由乙方负责处理。
3.对已经投送订户和已出售的杂志,乙方一律不负责收回。
4.对撤回停送、停售的杂志,甲方如重印补发,乙方另收一次发行费;不能
重印补发的,甲方应刊登启事公告读者,乙方不再向订户退款。
5.甲方需要了解杂志发行数量和分布地区时,乙方应如实提供。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每年审订一次,如双方无异议,原合同
内容继续有效,但要履行续签手续(可在原合同上续签,也可填写新合同文本)。
一方不执行合同规定,另一方可在合同到期三个月前提出废止合同,所造成经济损
失,由违约方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共签__份,除订立合同双方各存一份外,分别送各自上级领
导机关备案。
社(盖章)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杂志邮发合同 下载链接: https://u253469.ctfile.com/fs/253469-23195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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