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单(水路)
本运单经承托双方签章后,具
有合同效力,承运人与托运人、收
水路货物运单
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
月 日
界限均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
运杂费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交接清单号码 运单号码
船名 航
次
起运港
到达港
全称
托
运
地
人
址、
电话
收
货
人
全称
地
址、
电话
到达日期
收货人
(承运人
章)
(章)
银
行、
帐号
银
行、
帐号
发
货
符
号
货
件
号
数
包
装
价
值
托运人确定
计费重量
重量
(吨)
体积
(长、
宽、
高)
重量
(吨)
体积
(m3
)
项
目
费
率
金
额
等
级
费
率
金
额
运
费
装
船
费
合
计
核
算
员
合计
运到期限(或约定)
特
约
事
项
托运人
(公章) 月 日
承运日期
起运港承运人章
复
核
员
〔说明〕
1.此货物运单主要适用于江、海干线和跨省运输的水路货物运输。
2.水路货物运单、货票一式6份,顺序如下:
第一份:货票(起运港存查联)。
第二份:货票(解缴联)起运港→航运企业。
第三份:货票(货运人收据联)起运港→托运人。
第四份:货票(船舶存查联)起运港→船舶。
第五份:货票(收货人存查联)起运港→船舶→到达港→收货人。
第六份:货物运单(提货凭证)起运港→船舶→到达港→收货人→到达港存。
3.除另有规定者外,属于港航分管的水路运输企业,由航运企业自行与托运
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均使用航运企业台头的水路货物运单。
4.货物运单联需用厚纸印刷,货票各联用薄纸印刷,印刷墨色应有区别:解
缴联为红色,收据联为绿色,其他各联为黑色。
5.要印控制号码或固定号码。
6.到达港收费,另开收据。
7.规格:长 厘米,宽 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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