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工程承包合同
江苏永创建设有限公司
日期:2015 年 3 月 15 日
道路施工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方: 江苏永创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笪文斌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工程施工进度需要,现将昆山协多利金属有限公司新建厂厂区道路工程由乙方
施工。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的顺利
进行,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自愿、平等、公平公正以及完全清楚并理解本合同条
款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当地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具体情
况,签署本合同。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昆山协多利金属有限公司新建厂区
1.2 工程地点:昆山市陆家镇华阳路东白杨路南
1.3 工程内容:昆山协多利金属有限公司新建厂区内道路施工
1.3.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施工需要,负责组织本工程的施工、
维护、竣工验收、修补、保修和工程服务等工作。
1.3.2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调整乙方的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
少工程范围等),由此而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不得因此
而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任何形式的补偿。
2. 工程的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2.1 本合同工程的承包范围:昆山协多利金属有限公司新建厂区内道路施工 。
2.2 本工程性质为合格工程,其中的工程造价为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合格的固定总
价。
2.3 乙方应做好合同工程范围内的施工、维护、验收、保修、工程服务等工作。具
体包括但不限于:厂区内道路垫层施工、基层施工、原道路清理、钢模支设(含钢模材
料)、砼面层施工、路面养生、切缝、路面刻纹、路边平侧石安铺、汽车和自相车停车
场的垫层、草坪砖铺设以及过路管道切除原路面和市政道路连接等工作。
2.4 本工程采用总承包方式,包人工、包辅材、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
全、包检验、包调试、包维护、包验收合格。本合同的保修期按合同文件之《工程质量
保修书》的约定执行。
3. 合同工期:
3.1 开工日期为 2015 年 4 月 10 日。
3.2 竣工日期为 2015 年 5 月 25 日。
4. 技术要求
4.1 路面层体结构要求(从下至上顺序依次为):路基碾压密实(200mm 分层来回
夯实 3 次,压实系数不小于 0.94)、400 厚 3:7 灰土夯实、200 厚级配碎石灌 M2.5 水泥
砂浆、250 厚 C30 混凝土面层。
4.2 施工基层厚度允许偏差:路基层 300mm±20mm,灰土层为 400mm±20mm;碎石
层 200mm±20mm;混凝土面层 250mm±5mm;如果达不到以上要求,每发现一处,乙方应
按本合同总价款 0.5%支付违约金。
4.3 乙方在确保甲方及本合同明确的质量标准的基础上,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
符合《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市政道路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市政道路工程质量
检验评定标准》标准。
4.4 如因工程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保留进
一步追偿的权利。
5. 合同工程量、合同价款及计价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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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合同工程量:路面施工面积暂定为 6200 ㎡,路边石暂定为 1200 m,汽车
停车场暂定为 170 ㎡,自行车停车场暂未计。(具体以甲方与乙方双方确认的实际施工
发生量为准)。
5.2 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 元整,即¥ (暂定总价,具体以甲
方与乙方共同确认的实际发生量核算为准)。
5.3 各综合单价如下:
(1) 混凝土路面清理、定位、支模、测水平、浇筑、切缝、刻纹、养护综合单价
为 元/㎡;
(2)混凝土路沿石 495mm×200mm×100m、混凝土路侧石 495mm×250mm×100mmm
路边石安铺综合单价为 元/m;
(3) 停车场地面平整、垫层浇筑、草坪砖铺设工程综合单价
为 元/㎡。
以上综合单价对应的结算工程量以甲方现场场地实测并经签字认可的数量为准。
5.4 以上的所有综合单价均已包含了完成此项工程所应发生的所有费用,且已含下
列各项费用:
(1)甲方要求的局部更改发生的费用;
(2)施工期间人工工资上调和其他未见因素所发生的费用;
(3)乙方人员和机械的进出场费用,各类机械设备的损耗和修理费,以及涉及本
工程所需的小型工具的购置费;
(4)本协议第 2 条所列全部工程范围、工作内容所需费用。
5.5 乙方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及签订本协议前已充分了解、研究并考
虑到对乙方的施工将会造成的各种影响因素和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均已在投标
报价和合同计价方式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费。
5.6 乙方无条件配合甲方其他工程的施工,保障道路畅通,保证甲方(或厂区内其
他施工单位)材料、机械顺利进出,如因道路施工而致使其他车辆不能正常通行,乙方
须无条件提供免费援助,保障车辆运行。
6. 付款方式
工程全部结束,甲方验收合格,双方将实际施工的工程项目折合成总费用,经核算
无误,签字确认后,工程款付至 50%(含总价 4%安全、文明施工费)。待使用两个月后
无质量问题,再支付工程款 45%,剩余 5%,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
7. 甲方责任及权利
7.1 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7.2 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7.3 甲方应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提供给乙方,并于现场书面交验。便于乙方据此
安排施工,如有变动,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4 甲方有权根据施工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设计图纸、工期和工序等进
行变更或调整。
7.5 在乙方请求和承担甲方发生的有关费用的前提下,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竣工
或修补缺陷,或为了达到合同约定的其他预期目的,甲方应本着合作和尽力的原则给乙
方以协助。
7.6 如乙方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甲方可勒令乙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由甲
方和监理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8. 乙方责任及权利
8.1 严格按施工图纸及相关质量规范、规定进行施工,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并严
格按照甲方审定的进度计划安排施工,保证节点及总体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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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根据工程需要,自带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小型机械器具、围护设施,并负
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8.3 乙方有责任在工程开工、中间验收、竣工验收、档案验收过程中为甲方提供与
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的服务,并办理相应手续。
8.4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
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8.5 乙方应作好对市政及环保设施的维护,确保路政的畅通。因此造成的一切后
果,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8.6 乙方未能履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
8.7 乙方应自费雇佣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为施工人员和乙方其他人员办理相关保
险,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或减少按照法律法规乙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并为此承担相
应的费用。
8.8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均有义务约束和制止其人员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和本
项目的施工,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甲方和本项目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否则,乙方应承担
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合同款并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8.9 在本园区作业造成意外伤亡事故及所有损失均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作业或操作
失误造成材物损失及地下隐蔽工程损坏由乙方按价赔偿。
8.10 乙方委派负责本工程的负责人为乙方的派驻工地代表。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
合同约定及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代表乙方与甲方协商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签收
甲方发送的文件。
8.11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必须向甲方报验,由甲方向监理公司报验合格后
才能进行下一步施工。
8.12 乙方不得将本工程以任何形式进行分包或转包,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乙方除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30%作为违约金。
本条款乙方责任如下:
⑴ 工程总造价中已包括所有安全管理费用,不再另行计算。乙方必须按照国家、
省、市、地方有关安全方面管理规定管理人员及施工,安全设施工具等由乙方自行解
决、在施工期间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⑵ 工程验收后在工程质量保证期内由于质量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
经济和法律责任;
⑶ 乙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专业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全过程中必
须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尤其要加强对触电事故的防范及火灾隐患的排查。如因乙
方原因发生自身及第三者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⑷ 文明施工:工程总造价中已包括所有文明施工管理费用,不再另行计算。乙方
必须严格按照文明施工标准施工,如由于乙方不文明施工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及给第三
方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
⑸ 乙方必须保证文明施工。每日施工完毕,应将作业场地清理干净,清除的杂物
袋装封存,并送到甲方指定地点,由乙方负责外运。
9. 施工组织和工期
9.1 乙方组织足够的技术力量和施工人员;
9.2 乙方必须按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
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确
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
合同价款。
9.3 乙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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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推迟
开工日期。相应顺延工期。
9.5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及时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
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6 乙方必须按甲方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
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监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
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9.7 乙方必须无条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否则
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伤害及影响等,同时每延误 1 天处以合同总价的 5‰
罚款。并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关系。
9.8 为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合理调整施工的顺序和工期的安排,乙方不
应提出异议。
9.9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⑴ 如属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甲方认可后,可以顺延工期。
⑵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9.10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乙方逾期未向甲方移交,造成甲
方其他工作安排时间延误,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9.11 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时,乙方不得因不合理的原因擅自延迟或
拒绝工程的验收交付工作。
10. 工程质量
10.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
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
责任。
10.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
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0.3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统一标准》的规定及满足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的
合理要求。
10.4 质量评定仲裁部门名称:昆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10.5 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不得因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工程施工、工程管理、
质量标准、施工规范、检验验收等方面的调整,以任何形式或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
费用补偿,无论这种调整是否会增加乙方的费用。但工程量变化的除外。
10.6 质量管理处罚规定
⑴ 经监理和甲方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般隐蔽工程除外),验收两次仍不能通
过,其后每次扣除乙方工程款 RMB500 元。
⑵ 监理、甲方在质检中发现乙方同一类质量问题累计重复出现三次以上(含三
次),其后每次扣除乙方工程款 RMB500 元。
⑶ 当月乙方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低于 80%(含 80%)扣除乙方工
程款 RMB2000 元。
⑷甲乙双方在执行 10.6 条款时,并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的执行。任何一方不应以
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拒绝本条和其它合同条款的同时执行。
⑸根据甲方、监理或者合同条款的要求需进行验收的,但未经监理及甲方验收即进
行下道工序施工(常规做法除外),监理及甲方有权要求将已施工部位拆除并由乙方承
担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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