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 议 书
名义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
实际出资人(以下简称乙方):
协议签订地:
甲 乙 双 方 经 友 好 协 商 , 就 乙 方 以 甲 方 名 义 投 资 入 股
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
行:
一、目标公司的概况:
目标公司系出资人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 。 注 册 地 址 : 丹 阳 市 界 牌 镇 。 目 标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元 , 公 司 工 商 登 记 资 料 中 记 载 的 股 东
为: 、 。 其中以甲方名义出
资 元,占目标公司 %的股权,但实际出资人为乙
方。
二、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以甲方名义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
份,其实际出资人为乙方,甲方为该股权的名义出资人(显名出资
人),乙方为该股权的实际出资人(隐名出资人)。甲方在公司注册
成立时未出任何资金,以其名义持有的股权,全部系乙方实际出资
形成。
三、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为目标公司的实际股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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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风险,享有投资收益;乙方享有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所应享有
的所有者资产受益、收取股息和其他股权财产利益,重大决策以及
选择管理者等全部股东权益,并承担全部股东义务。
四、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为目标公司的名义股东,不承
担投资风险、经营风险等一切股东义务。
五、甲乙双方均知晓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及的目标公司其他名
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关系。
六、甲乙双方一致确认,自目标公司注册、成立以来,乙方
有权且实际均由乙方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
司主张权利;甲方无权且甲方未曾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也未曾
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署时生效。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本协
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 方 ( 名 义 出 资 人 签
乙 方 ( 实 际 出 资 人 签
见 证 方 ( 目 标 公 司 盖
字):
字):
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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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协议书 下载链接: https://u253469.ctfile.com/fs/253469-231946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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