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好时贷 新家零距离
ABC(2012)5006-1
个 人 购 房 担 保 借 款 合 同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
是黑体字条款),充分了解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的运作规则、合同各方的权
利、义务和责任。如有疑问,可向贷款行咨询。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特别条款所列各方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基于诚
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通
用条款和特别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借 款
第一条 借款
1.1 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
1.2 借款用途。
1.2.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见本合同26.1。
1.2.2 借款人购买房产的具体情况见本合同26.2。
1.3 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
1.4 借款利率
本合同适用之利率浮动幅度、执行利率、利率调整方式等信息见本合同第二十八条。
1.4.1 本合同适用浮动利率,即以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
准利率为基础浮动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具体见本合同 28.1)确定执行年利率。借款发放
后,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借款执行利率按借款人自下述方式中所选
择的方式进行调整,具体见本合同 28.2。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
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年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担保人。
(1)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生效当日起调整。
(2)以本合同 28.2 约定的月数(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至次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为
一个月,以此类推;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则为次月最后一天)为一个调整周期。在
一个调整周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借款执行利率自下一个
周期首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进行调整,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则自该月最后一
天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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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 1 月 1 日起调整。
1.4.2 本合同执行利率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下浮的,在借款期限内,如借款人
在中国农业银行申请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出现连续90天(含)以上
或累计180天(含)以上逾期记录,贷款人有权取消利率下浮,并自逾期之日起至本合同项
下借款到期之日止,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利率调整为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
准利率。贷款人依本条对本合同执行利率进行调整时,将不另行通知借款人、担保人。
1.5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或计息管理办法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
下借款时,贷款人不需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即有权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1.6 除本合同1.4约定的利率调整情形之外,贷款人有权决定在本合同28.1约定的借款
执行利率基础上,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确定相比28.1更低的执行利率。贷款人有权根据情况
确定或调整该更低的执行利率的执行期间,亦有权调整或取消该更低的执行利率。
1.7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利率调整按本合同约定规则执行)等
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先决条件
2.1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1)担保人具有为本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权。
(2)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单据并办
妥相关手续。
(3)借款人按照贷款人关于支付管理的规定,如实声明贷款用途、提供相关证明资
料。
(4) 购房首付款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应付款项和费用均已付清。
(5)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担保及/或保险的,(预告)登记及/或保险等有关手续已
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抵押、保险持续有效。
(6)借款人、担保人或抵押物未发生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7)借贷双方在第二十九条约定的其他条件。
2.2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借款人未能落实 2.1 中所约定条件的,贷款人有
权采取调减或取消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依内部规定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重新审批、解除本
合同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第三条 借款提取
3.1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申请并委托贷款人将借款划入本合同第三十条约定的账户。借
款人承诺: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按本条约定进行划款,即视同贷款人已依据约定向借款人发
放借款,且借款人收妥借款资金。借款人了解并自愿承担与本条约定相关的所有风险。借
款人对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借款人的支付委托申请存在与合同约定
不符、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以不发放、不支付相应的借款;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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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象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因借款人提供的
支付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导致借款资金支付差错、失败或延误,由此造成借款人
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3.2 借款人应保留用途证明材料,按贷款人的要求告知借款资金支付情况,并按贷款
人要求及时提供借款资金使用记录和与用款相应的合同、发票及其他凭证等相关资料。贷
款人可以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
款人应配合贷款人进行借款支付核查。采用受托支付的,贷款人有权限制借款人相关账户
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非柜台渠道的支付行为及通兑功能。采用自主支付的,自主支付的
适用情形和额度有约定的从约定,未作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
管理规定执行。
3.3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个人借款资金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3.4 借款人发生信用状况下降,借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违反合同的借款支付约定,以
化整为零、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补
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借款发放和支付,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
3.5 提款回转
3.5.1 因本合同项下借款依据的、与用款相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全部实际履行、
被解除、被撤销或无效等非贷款人原因,导致借款人已提取的借款超出借款人为相关交易
实际支付款项的或者发生交易款项回转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相应的借款资金。
3.5.2 借款人未按约定方式进行借款资金支付的,贷款人有权收回未按约定支付的借
款资金。
3.5.3 借款资金按照本条约定归还至贷款人前,按第一条约定计息、结息。
第四条 还款
4.1 借款人按第三十一条约定的分期还款方式偿还本合同借款本息:即以第三十一条
约定的月数为一个还款周期。自借款发放后,每期末月的 20 日/每期末月借款发放日对应
日(具体见三十一条的约定)为还款日。借款发放日没有对应日的,以该还款周期末月最
后一日为还款日。借款人选择下述方式之一归还借款本息:
(1)等额本息还款法:
借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借款期数
每期还款额=————————————————————————————
(1+期利率)借款期数 -1
(2)等本递减还款法:
借款本金
每期还款额= ———————— +(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额)×期利率
借款期数
(3)第三十一条约定的其他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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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借款人应于还款日17:00前在第三十一条所述借款人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
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及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该账
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
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
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的,须经贷款人同意,并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
4.3 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借款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
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
4.4 借款人的还款,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按以下顺序清偿:
4.4.1 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
债务的,借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4.4.2 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
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
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4.5 借款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还款用于清偿本金、
利息、罚息、复利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五条 提前还款
5.1 借款人承诺在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提前还款。借款人确需在借款
实际发放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按提前归还金额加收一个月的贷款
利息(如第三十二条就提前还款补偿金另作约定的,则借贷双方按该约定执行)。借款人
提前还款的,须至少提前三十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5.2 借款人已知悉贷款人与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属于同一法人。本协议生效
后,借款人与贷款人或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办理提前还款业务时,贷款人或中国农
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有权要求借款人将提前还款款项优先偿还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无
担保信用借款,待无担保信用借款清偿完毕后再行提前归还保证或抵质押担保借款。借款
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遵守本还款约定,违反承诺的,贷款人或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
构均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前还款申请。
5.3 借款人应先支付加收利息、补偿金、违约金、罚息、复利及当期借款本息以及其
他需要优先支付的款项,再提前偿还借款本金。
5.4 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提前还款本金应为壹万元的整数倍,并重新计算剩
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和还款期限。
5.5 借款人与贷款人就提前还款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六条 借款期限变更
借款人要求调整借款期限的,应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
人同意且在延长借款期限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后,签订期限变更协议,并办理相关的保
险、担保等变更手续。
第七条 债权债务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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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贷款人有权依法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有权选择是否转让相应的
抵押权。
7.2 贷款人或中国农业银行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
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或将本合同项下借款划拨归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承
接管理,借款人对此表示认可,贷款人的上述行为无需再征得借款人同意。
7.3 借款人要求将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
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后,按贷款人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借款人声明与保证
8.1 借款人向贷款人保证购房行为真实性,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
证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8.2 借款人声明并保证签订本合同已得到配偶或所购房产其它共有人的同意。
8.3 借款人未向贷款人隐瞒任何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偿债
能力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和担保负担、诉讼、仲裁、其他行政程序或索赔事件。
8.4 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后监督检查和贷款支付核查。贷款人有权
要求借款人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贷款项的用途
证明。
8.5 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归还借款本息和支付有关费用,不将借款用于投资股
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等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本合同第三十条约定的支付
账户若为借款人借记卡,不得是第三方存管、银期转账、银商通等具有股票性质账户或供
购买基金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使用的签约借记卡。
8.6 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时,均可直接从
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8.7 当借款人、保证人、抵押物出现本合同22.2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借款人应立
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8.8 接受贷款人的贷款管理检查与监督。
8.9 发生下列事件时,借款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1)借款人改变住所、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信息;
(2)借款人与售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或者已经被确认无效、解除、撤销;
(3)售房人无法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房屋或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
(4)借款人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或因违法行为涉入刑事案件;
(5)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8.10 借款人实施下列行为,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贷款人
可以参与实施:
(1)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借款人
偿债能力的;
(2)借款人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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