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保管合同(2)
订立合同双方:
保管方:
存货方:
保管方和存货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能量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
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1.货物名称: 。
2.品种规格: 。
3.数量: 。
4.质量: 。
5.货物包装: 。
或者采用如下表格:
编号
包装
货物名称
品种规格
数量
质量
第二条 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
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 保管方法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 保管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
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
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
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
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
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
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
期为准。
第六条 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
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
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 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
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八条 费用负担、结算办
法 。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
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
损失。
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
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
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
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
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
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
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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