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
(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 ;邮政
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
名 ;职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
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有关规定可以转
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并不
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面积为
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年,自颁发该地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是建设 项
目。(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八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
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九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美元
或港元等),总额为 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
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 %共计 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
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 日内,依照规定
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
用权。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从 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
缴纳时间为当年 月 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 元
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
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订当天中国国外外汇管理局公布的
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四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
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号内。银行名称: 银行
分行,帐户号 。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
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
约责任。
第十五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
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出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
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 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
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
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
同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
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
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七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
纳费用的 %缴纳滞纳金。
第十八条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
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则本合同项下
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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