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用气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气人:
用气人:
为了明确供气人和用气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
规和规章,经供气人与用气人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气地址为
(用气人燃气用具所在地的地
址、用气贮气设备所在地的地址、燃气供应站的地址等)。
(二)用气种类为
(三)用气性质为
(四)用气数量
1.用气量:
立方米/年(吨/年);
立方米/月(吨
/月);
立方米/日(吨/日)。
2.用气调峰的约定:
。
第二条 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供气方式1.供气人通过管道输送方式;瓶组供气方式;瓶装供气方式;
或者
设施,向用气人供气。
2.燃气供应时间约定:24小时连续供气;自
时起至
时
止;或者
。
(二)供气质量
1.供气人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天燃气-Sy7514”:“人工煤气-GB13612”:
“液化气-GB11174”标准。
2.根据用气人用气性质,双方约定执行下述质量指标:
3.供气人保证在
前气压大于等于 千(兆)帕。
第三条 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一)供气人根据用气人的用气性质和种类,按照
政府
(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天燃气
元/立方米;人工煤气
元/立方米;液化石油气
元/吨(元/立方米)收取燃气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方式
1.供用燃气的计量器具为:
燃气计量表;
IC卡燃气计
量;
衡;或者
。
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供用燃气的计量
供、用气双方以管道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结算;瓶装燃气以供气人供应
站检斤计量为依据结算;或者以
为依据结算。
3.结算方式
用气人于每月 日前采取:通过银行方式交费;到供气人供应站交费;
采取
方式交费;供气人到用气场所收费。
第四条 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
是:
。
(二)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人负责维护管理;
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人负责维护管理,或
者有偿委托供气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用气人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
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人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二)监督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用气人
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
(三)用气人逾期不交燃气费,供气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人收取滞纳
金。
(四)用气人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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