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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用气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气人:   用气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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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用气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气人:

  用气人:

  为了明确供气人和用气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

规和规章,经供气人与用气人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气地址为

(用气人燃气用具所在地的地

址、用气贮气设备所在地的地址、燃气供应站的地址等)。

  (二)用气种类为

  (三)用气性质为

  (四)用气数量

  1.用气量:

立方米/年(吨/年);

立方米/月(吨

/月);

立方米/日(吨/日)。

  2.用气调峰的约定:

  第二条 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供气方式1.供气人通过管道输送方式;瓶组供气方式;瓶装供气方式;

或者

设施,向用气人供气。

  2.燃气供应时间约定:24小时连续供气;自

时起至

止;或者

  (二)供气质量

  1.供气人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天燃气-Sy7514”:“人工煤气-GB13612”:

“液化气-GB11174”标准。

  2.根据用气人用气性质,双方约定执行下述质量指标:

  3.供气人保证在

前气压大于等于 千(兆)帕。

  第三条 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一)供气人根据用气人的用气性质和种类,按照

政府

(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天燃气

元/立方米;人工煤气

元/立方米;液化石油气

元/吨(元/立方米)收取燃气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方式

  1.供用燃气的计量器具为:

燃气计量表;

IC卡燃气计

量;

衡;或者

  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供用燃气的计量

  供、用气双方以管道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结算;瓶装燃气以供气人供应

站检斤计量为依据结算;或者以

为依据结算。

  3.结算方式

  用气人于每月 日前采取:通过银行方式交费;到供气人供应站交费;

采取

方式交费;供气人到用气场所收费。

  第四条 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

是:

  (二)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人负责维护管理;

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人负责维护管理,或

者有偿委托供气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用气人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

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人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二)监督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用气人

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

  (三)用气人逾期不交燃气费,供气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人收取滞纳

金。

  (四)用气人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

 

城市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 下载链接: https://u253469.ctfile.com/fs/253469-231946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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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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