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原料购销合同
供方:__广州市黄浦区太塑塑料原料经营部(许环周)_ (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__广州蓝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陈忠勤)_ ___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基于各自的真实意思表
示,达成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 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
产品名称
计量单位 单价/元
PP 聚丙烯颗粒 F401 吨
11250
数量
23
总计(元)
258750
二. 产品质量
1. 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约定之产品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为:
性能项目
试验条件[状态]
测试方法
测试数据
数据单位
密度
收缩率
熔体流动速率
降伏点拉力强度
ISO 1183
0.90
YCCI method
1.3-1.7
ISO 1133
ISO 527
1.7
300
g/cm
%
g/10min
Kg/cm
2. 为证明其出售的产品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应在出售给乙方的所有产品上标注
该产品经过出厂检验合格的标志或附有以标签、文件等方式制作的产品合格证,甲方承
诺:该标志、合格证所称的“合格”,即表示该产品质量符合甚至高于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
质量标准。
3. 如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标准,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赔偿乙方的直
接经济损失和因此导致乙方重新购买同类产品的合理差价、乙方因此需向第三方承担的违
约责任、赔偿责任等相关间接经济损失。
三. 付款及结算方式:
1. 款到两日内发货,11 月 15 日前首甲方支付首次货款金额 90%共计 232575 元(人民币
贰拾叁万贰仟伍佰柒拾伍元整),余款 10%共计 25875 元(人民币贰万伍仟捌佰柒拾伍元
整)在甲方验收合格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一次结清。
2. 结算方式:甲方以银行划转方式与乙方结算。乙方指定财务人员银行收款帐户为:
银行户名:腾滇
银行账号:6228480083098665215
银行开户行:农业银行广州钟落潭支行
四.交付方式
1. 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确认本合同约定之产品的交付方式为甲方送货至乙方指定的
地点。 甲方因送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在甲方将产品送达至乙方指定的地点之
前,无论乙方付款与否,该产品的损毁、灭失等一切风险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检验并在
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接收后,该风险始转移给乙方。
2. 交付地点
乙方指定的交付地点为:广州市白云区红旗路 29 号之一广州蓝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内。
3. 甲方向乙方交付产品时,应该由甲方或实际承运人向乙方提供送货的产品清单并留存
一份给乙方保存。乙方接收人员在送货单上的签字或乙方在该送货单上的盖章行为,视为
为甲方完成交付义务。但上述行为仅表明乙方接收了甲方发送的如该清单所列的数量、型
号的产品,并不表示乙方已经检验完毕,乙方检验应该在检验期内进行。
4.甲方应按照乙方送货通知指定的期间向乙方履行交付义务。
如甲方超出乙方指定的交付期___5__日交付的,乙方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单方解除合同并
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包括乙方因此延误工期形成的罚款、损失以及临时购买其他
替代产品的差价。
五. 检验及质量保证
1. 在甲方将本合同约定的产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乙方后,乙方应首先即时对甲方送
货的数量、型号进行清点、检查,并在甲方或承运人提供的送货单上签字。对于产品数量
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只按照实际接收的数量签收。对于产品型号与本合同约定
不一致的,乙方有权只签收符合约定的部分,对不符合约定的产品由甲方负责调换,因此
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负责。因上述情况导致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数量接收产品
的,对未接收部分的检验期间顺延,且乙方有权仅就实际接收的数量付款。
2. 乙方接收产品后,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及时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乙方的质
量检验仅限于对该产品的外观或明显质量瑕疵(如:损坏、变质等)进行检验。对于乙方
检
验后出现的该产品内在的、不宜发现的质量问题,甲方需依法在该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内承
担
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
3. 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确定检验期间为__5__日,自乙方收到甲方的产品之日起开始计算。
乙方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产品的存在外观上或其它明显质量瑕疵的情形通知甲方。乙方怠
于通知的,视为产品质量无外观上的或其它明显的质量瑕疵。
4. 因甲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可暂扣尚未支付给甲方的货款用以抵偿其损失,或在
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再行支付甲方。乙方因本条所述原因暂扣甲
方货款的,不属于逾期付款,不支付迟延履行金。
六. 退货
1. 因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退货并要求甲方退还全部货款。
2. 对于乙方因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而发生经济损失的,甲方在退还全部货款
后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 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条之约定,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2. 本合同针对违约方的具体违约行为需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的,违约方应当承担
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行为所发生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守约方因此需要向第三
方
承担的赔偿责任。
3. 对双方都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九.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事件”指一方无法控制的,致使该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事
件。
2. 若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
后十四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尽其最大可能减少损失。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
无需对因不能履行或损失承担责任,并且不得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
应采
取适当的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尝试恢复履行受影响的义务。
十. 其他
1.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合
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之有
效组成部分。
3.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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