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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寿险计划基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简称本合同)所载的保险合同概要、条款、声明、批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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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寿险计划基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简称本合同)所载的保险合同概要、条款、声明、批注、人身保

险要保书(简称要保书)、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如适用者)、

附加保险合同及其它约定书,都是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合同内任何条款的更改、修订或删除,须经“本公司”的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

的副总经理,代表“本公司”签署并附以批注,方为有效。

  第二条名词定义

  一、保证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合同概要”上的“保证价值表”所列的同一名称的

金额。

  二、保险合同周年日:是指根据“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的周年日期。

  三、贷款利息:是指保险合同内任何贷款的利息,此利息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利率复息计算。最高幅度不能超过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十。

  四、利息:是指补缴保险费以及身故赔偿金额的利息,“本公司”根据在当年度

商业银行所定的二年期储蓄存款的月利率复息计算。

  五、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是指一次性预付保险费中的所有未到期保险费及其

累计利息。计算利息的年复利率与“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计算一次性预付保险费的

利率相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及每期保险费的缴付

  “本公司”自“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对被保险人履行应

负的保险责任。

  每期保险费,应按照“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缴费方式,向“本公司”缴费,直

至“缴费期满日”止。

  第四条宽限期

  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期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

本合同仍然有效。

  除根据本合同第九条“不可剥夺之权益”第二条条款的规定来处理外,逾“宽限

期”仍未缴付保险费,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

  第五条恢复保险合同效力

  自本合同失效日起两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恢复本合

同效力(简称复效)。但投保人须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并获得

“本公司”接受,及将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一

次性缴清后,本合同即恢复效力。

  本条款并不适用于根据本合同第八条“退保”条款,已作退保的保险合同。

  第六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将以足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本合同时,应将被保险

人的出生日期、实足年龄和性别在“要保书”上填明,若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来

处理:

  一、如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而需收取较高的保险费,“本公司”将按

原缴保险费及应缴保险费的比例减少利益给付。

  若投保人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经“本公司”批准,并将保险费

差额的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缴清,经“本公司”核准后,本合同即恢复提供原有保

险合同的所有保障。

  二、如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而需收取较低的保险费,“本公司”将无

息退还溢缴部分的保险费予投保人,而原有保险合同的保障则维持不变。

  三、如根据“本公司”的承保规则,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被保险人是

属于不能承保者,“本公司”将无息全数退还已缴付的保险费予投保人,“本公司”并

视本合同从未生效。但是自本合同签发之日起逾二年者,将参照本条款第六条的第

一或第二项处理。

  第七条受益人

  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另有声明外,若受益人超过一位以上,各受益人将平均分

享本合同的“身故利益给付”。若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逝世,其权益则归被保险人的

法定继承人所有。

  第八条保险合同的解除与退保

  在保险合同签收日后十四天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保险合同“解除”申

请,“本公司”将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曾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退保”申请。在第一个“保险合

同周年日”前,“本公司”将退还已缴付保险费的百分之廿五予投保人。在第一个“保

险合同周年日”以后,“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扣除所欠缴的保

险费、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后的余额,给付予投保人。

  若投保人的缴费方式为“一次性预付保险费”、在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

“本公司”将退还首年度保险费的百分之二十五以及“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予投保

人,在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以后,“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

值”以及“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予投保人。

  “退保”后,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

  第九条不可剥夺之权益

  一、不可剥夺之权益的选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已具有“保证现金价

值”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作出退保选择,“本公司”将根据本合

同内的第八条“退保”条款的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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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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