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2)
附:加工承揽合同样本
订立合同双方:
承揽方: 木具厂 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方: 百货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乙方加工柜台,货架,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加工成品
品名
规格(长,宽,高cm)
单
位
数
量
备注
玻璃柜台
塑料台面柜台
玻璃台面柜台
棉布货架
大百货电器货
架
小百货货架
第二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一,材种:柜台,货架一律采用水曲柳.
二,用材尺寸:按图纸所标尺寸做.
三,严格掌握木制品的木材干燥程度,榫缝、肩角结构必须严密,坚固、表面
必须平整光滑,木材无形变,翘曲,拨缝,松榫;塑料面要求平直,整齐,四周不
得有翘起,脱胶现象;玻璃位置以图纸标示为准,保证方正,平直,安装方便.
四,甲方按乙方质量要求和图纸,先做规格样品,由县物价局核定价格后,双
方代表当面封存样品,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 原材料由甲方提供.
第四条 图纸由乙方于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前送交甲方.甲方在依照乙方的要
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规定的
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
通知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五条 工程价款:按核定价格单计算款25000元.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本加工成品全部完工后,甲方通知乙方到厂验收,
乙方接到通知三天内必须到厂验收.验收标准以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为
标准,数量以合同规定为标准.双方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由县物价局提供检验证
明.
第七条 交货的时间和地点:一九八五年六月十日至六月二十五日全部交
货.任何一方如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必须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
议执行.交货地点在乙方百货大楼,由百货公司供销科收货,验收合格,办理交接
手续.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由甲方负责包装,以定作物不受损坏为准;每
件包装费均按4元计算,共计980元,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 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由甲方负责运输,每件运输费用均按2元计
算,共计490元,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运输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十条 本合同签字之日,乙方向甲方给付预付款 元(大写
元).甲方不履行合同时,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乙方不履行
合同的,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应返还.
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乙方收到全部定作物,验收合格后,即办理移交
手续,据以结帐,并在收货后十五天内通过银行付款.
第十二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
价;不同意利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
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二,甲方交付定作物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乙方仍然需要的,甲方应当照数
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乙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
失由甲方赔偿.
三,因甲方包装不善造成定作物毁损的,由甲方赔偿损失.
四,甲方逾期交付定作物的,应当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
付部分的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五,甲方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部分价款总值20
%的违约金.
六,由甲方负责送货的,如运输中造成定作物损坏,甲方应当负责修理,达到
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收.
第十三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甲方因此
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如中途废止合同,应偿付甲方未履行部分定作物价款总值30%的违
约金.
三,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除交付定作
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乙方应当偿付甲方因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乙方如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
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五,乙方如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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