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外汇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
(暂行)
贷款人(抵押权人): 分行
法定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 电话
借款人(抵押人) 电话
住址:
本人有效身份证编号:
借款人为购买 (以下称“房产商”)的
(以下称“房产”),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
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
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贷款币种:
1.2 贷款最高额为 元(大写
元)整。
1.3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分 期等额归还。
第二条 利率和利息的计算
2.1 贷款利率为“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 个百分点(LIBOR+
%)。每期计息日的 的LIBOR为 贷款利率的LIBOR,但每笔放款的第一个
计息期的LIBOR为该贷款发放日的LIBOR。LIBOR采用 个月浮动。
2.2 贷款利息以贷款的实际发放天数计收,以360天为一年。
2.3 结息方式:
第三条 贷款条件
3.1 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a.《房产抵押贷款申请书》和《贷款申请人资料》;
b.与房产商签订《预购房屋合同正本》或《购房契约》;
c.房产商出具的购房预付款的凭证。
3.2 借款人到贷款人指定银行开立购房专户,今后有关购房费用,均通过该
帐户结算。
第四条 提款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根据“预购房合同”规定,当贷款人收到房产商
付款通知书后,主动将贷款划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并借记借款人帐
户。向借款人发出付款通知书。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人应遵照本合同1.3条款规定,按时偿还。
5.2 每次还款日前十五天之内,借款人应将本期归还的贷款和支付的利率存
入购房专户。由贷款人在还款到期日,主动在购房专户中扣除其款项,无须事先通
知借款人。
第六条 提前还款
6.1 借款人如果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必须在三十天前书面通知贷款
人。
6.2 提前还款只限于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的贷款或下
期的还款。
6.3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金额的0.5%至1%补偿
金。
a.借款人在贷款不足一年(含一年)内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
金额的百分之一补偿金;
b.借款人在获得超过一年后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0.5
%的补偿金。
第七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7.1 手续费: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之内向贷款
人支付贷款金额的 %手续费。
7.2 在购房与贷款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保险、法律手续、抵押登记、抵押
物的处置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
7.3 由于借款人违约行为使贷款人遭受损失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有关费用,均
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 保险
借款人必须按贷款人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险种到 保险公司 分公司办妥
抵押物的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
1-3个月,保险单正本须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将保险单正本送交贷款
人。
第九条 借款人的保证
9.1 保证按合同规定,按时按金额还本付息。
9.2 向贷款人提供一切资料真实可靠,无任何伪装和隐瞒事实。
9.3 抵押房产的损毁,不论任何原因,均须负责赔偿贷款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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