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伙 经 营 协 议
、 和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本 着 自 愿 、 平 等 、 互 利 、 互 惠 的 原 则 ,
就 有 关 合 伙 经 营 生 猪 养 殖 场 事 宜 , 经 双 方 充 分 协 商 , 一 致 同
意 签 订 本 合 伙 经 营 协 议 , 条 款 如 下 :
第 一 条 、 协 议 订 立 双 方
§ 0 1- 0 1 .( 合 伙 人 )
姓 名 :
住 所 地 :
身 份 证 号 码 :
§ 0 1- 0 2 .( 合 伙 人 )
姓 名 :
住 所 地 :
身 份 证 号 码 :
§ 0 3- 0 3 .( 合 伙 人 )
姓 名 :
住 所 地 :
身 份 证 号 码 :
第 二 条 、 合 伙 经 营 项 目
1、 合 伙 经 营 项 目 : 。
2、 名 称 定 为 生 猪 养 殖 场 实 际
出 资 由 甲 乙 双 方 承 担 , 相 关 工 商 登 记 手 续 甲 乙 双 方 应 相 互 配
合 于 年 月 日 前 办 妥 。
3、 合 伙 期 限 为 年 , 自 起 至 止 。
第 三 条 、 出 资 额 、 方 式
1
1、 ——————以 现 金 方 式 出 资 , 计 人 民 币 万 元 。
2、 ——————以 现 金 方 式 出 资 , 计 人 民 币 万 元 。
3、 ——————以 现 金 方 式 出 资 , 计 人 民 币 万 元 。
4、 本 合 伙 出 资 共 计 人 民 币 万 元 。 合 伙 期 间 各 合 伙
人 的 出 资 为 共 同 财 产 , 不 得 随 意 请 求 分 割 。 合 伙 终 止 后 , 各
合 伙 人 的 出 资 仍 为 个 人 所 有 , 届 时 予 以 返 还 。
第 四 条 、 盈 余 分 配 及 债 务 承 担
1、 盈 余 分 配 : 本 项 目 所 得 , 以 三 方 按 出 资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2、 债 务 承 担 : 合 伙 债 务 , 先 由 合 伙 项 目 财 产 偿 还 , 该
财 产 不 足 清 偿 时 , 以 三 方 按 出 资 比 例 承 担 。
第 五 条 、 入 伙 、 退 伙 、 出 资 的 转 让
1、 入 伙 : 1、 需 承 认 本 协 议 ; 2、 需 经 全 体 合 伙 人 同
意 ; 3、 执 行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权 利 义 务 。
2、 退 伙 : 1、 需 要 正 当 理 由 方 可 退 伙 ; 2、 不 得 在 合 伙
不 利 时 退 伙 ; 3、 退 伙 需 提 前 个 月 告 知 其 他 合 伙 人 并 经 全
体 合 伙 人 同 意 ; 4、 退 伙 后 以 退 伙 时 的 财 产 状 况 进 行 结 算 ,
不 论 何 种 方 式 出 资 , 均 以 金 钱 结 算 ; 5、 未 经 合 伙 人 同 意 而
自 行 退 伙 给 合 伙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进 行 赔 偿 。
3、 出 资 的 转 让 : 允 许 合 伙 人 转 让 自 己 的 出 资 , 转 让 时
合 伙 人 有 优 先 受 让 权 , 一 方 若 要 求 独 立 经 营 必 须 主 动 折 现 认
购 另 一 方 份 额 , 认 购 价 格 以 成 本 加 当 年 收 益 之 和 的 %为
准 。
第 六 条 、 三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一 、 审 查 本 项 目 经 营 管 理 甲 方 的 权 限 是 : 1、 对 外 开 展
业 务 , 对 外 订 立 合 同 ; 2、 决 定 生 产 项 目 、 经 营 方 针 、 长 远
2
发 展 规 模 ; 3、 负 责 合 伙 的 财 务 及 帐 户 资 金 进 出 ; 4、 合 伙
帐 、 财 务 预 算 并 监 督 检 查 其 执 行 情 况 ; 5、 决 定 本 项 目 中 各
职 司 的 劳 动 报 酬 以 及 报 酬 核 算 原 则 ; 6、 审 改 技 术 改 造 措
施 , 决 定 处 理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的 方 案 ; 7、 生 猪 饲 料 的 生 产 控
制 , 确 立 销 售 方 向 以 及 销 售 时 机 等 ;
应 每 届 事 务 年 终 , 以 及 营 业 损 益 计 算 书 交 付 合 伙 人 共 同
查 核 。
二 、 三 方 的 权 限 是 : 1、 对 外 开 展 业 务 , 对 外 订 立 合
同 ; 2、 负 责 养 殖 场 的 业 务 跟 进 , 债 务 催 讨 等 ; 3、 检 查 养 殖
场 的 帐 册 及 经 营 情 况 ; 4、 共 同 决 定 合 伙 重 大 事 项 。 5、 整 理
日 常 规 则 并 且 定 期 交 付 生 产 管 理 中 产 生 的 收 支 账 目 明 细 与 甲
方 。 6、 负 责 劳 动 生 产 管 理 ,或 经 双 方 商 定 另 外 指 派 。 7、 负
责 生 产 中 通 用 原 料 的 采 购 运 输 . 8、 协 助 销 售 过 程 中 的 执 行 事
宜 。
三 、 三 方 共 同 义 务 : 1、 对 外 签 订 合 同 均 需 以 养 殖 场 名
义 加 盖 公 章 后 生 效 ; 2、 勤 勉 开 拓 业 务 , 努 力 扩 大 养 殖 场 的
资 产 及 经 营 规 模 。 3、 精 心 作 业 ,合 理 分 配 资 源 ,正 确 把 握 市
场 ,努 力 使 本 项 目 的 效 益 最 大 化 。 4、 合 伙 人 一 方 提 供 的 经 营
管 理 技 术 等 商 业 秘 密 , 另 一 方 在 未 取 得 同 意 前 ,不 得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公 开 或 透 露 。
第 七 条 、 合 伙 协 议 的 变 更 及 终 止
1、 三 方 认 为 变 更 与 解 除 本 协 议 符 合 双 方 共 同 利 益 , 则
经 三 方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变 更 或 解 除 本 协 议 。
2、 合 伙 因 以 下 事 由 之 一 得 终 止 : 1、 合 伙 期 届 满 ; 2、
全 体 合 伙 人 同 意 终 止 合 伙 关 系 ; 3、 养 殖 场 违 反 法 律 被 依 法
撤 销 ;
3
3、 合 伙 终 止 后 的 事 项 : 1、 即 行 推 举 清 算 人 , 并 邀 请 公
证 员 参 与 清 算 ; 2、 清 算 后 如 有 盈 余 , 则 按 比 例 分 配 ; 3、 清
算 后 如 有 亏 损 , 则 先 以 合 伙 共 同 财 产 偿 还 , 合 伙 财 产 不 足 清
偿 部 分 , 由 合 伙 人 按 投 资 比 例 承 担 。
第 八 条 纠 纷 的 解 决
合 伙 人 之 间 如 发 生 纠 纷 , 应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本 着 有 利 于
合 伙 事 业 发 展 的 原 则 予 以 解 决 , 如 协 商 不 成 , 应 当 诉 诸 法
院 。
第 十 条 本 协 议 自 三 方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
第 十 一 条 本 协 议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 由 甲 乙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讨 论
补 充 或 修 改 , 补 充 或 修 改 的 内 容 和 本 协 议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第 十 二 条 本 协 议 一 式 三 份 , 三 方 各 执 一 份 。
甲 方 :
( 签 字 )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年 月 日
乙 方 :
( 签 字 )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年 月 日
丙 方 :
( 签 字 )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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