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殖项目合作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政策制定本协议书。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座落地址:电白县 镇
。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的宗旨是:搞好商品流通,促进电白经
济发展。
第四条 合作经营项目是由 个协议人共同出资设立,协
议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项目承担责任。合作项目以其全部财
产,依法自己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 项目合作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项目合作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第六条 项目合作主要经营范围:种植农作物、养殖鱼类、禽
畜类及龟类产品等。
第三章 项目合作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 项目合作人共 个,分别为:
1、 ,住所在 ,身份证
号码为: 。
2、 ,住所在 ,身份证
号码为: 。
3、 ,住所在 ,身份证
号码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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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住所在 ,身份证
号码为: 。
第四章 协议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 合作项目资本全部由协议人自愿出资入股(协议人即
是合作项目的股东,以下简称为股东)。
第九条 股东的现金出资总额 元,后称出资金额
如下:
1、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
2、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
3、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
4、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按出资比例领取分红。合作项目新增资本,原股东可以
优先出资;
(三)按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四)对合作项目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步监督,提
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
(五)在合作项目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
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足额缴纳协议书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在合作项目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作项目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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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债务;
(三)股东出资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四)遵守本协议章程,保守协议书秘密;
(五)支持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合作
项目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
违约责任。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
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
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
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
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合作项目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 合作项目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规则
第十四条 合作项目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合作项
目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合作项目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合作项目的年度财力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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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议批准合作项目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合作项目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九)对合作项目合并、分立、变更合作项目形式、解散后清
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合作项目协议书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本章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合作项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
更合作项目形式以及修改合作项目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月召开一次,股东会的临时会议可由股东提议召开。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告全体
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的决定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合作项目设执行董事 名,不设董事会。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合作项目的负责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
东会选举。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定;
(三)制订合作项目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合作项目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合作项目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合作项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合作项目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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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八)制订合作项目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人员;
(十)制订合作项目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以前通知全
体股东;
(二)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为记录,出席会议的股
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表决形式为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十四条 合作项目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
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合作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
议;
(二)组织实施合作项目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合作项目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下列
规定:
(一)遵守合作协议书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合作项目利
益,不得利用在合作项目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合作项目的财务。
(二)不得挪用合作项目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合作项目资
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合作项
目资产为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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