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隐名股东协议
隐名合伙人 x x x(以下简称为乙方),出名营业人 x x x(以下简称甲方),兹
为隐名合伙经当事人间同意缔行契约条件于下:
第一条 甲方开设 x x 商行专营 x x 事业计共资本金人民币 x x 元整,除甲方
自出人民币 x x 元整外,余人民币 x x 元整,由乙方于本契约成立同时一次交清
甲乙方各自确认。
第二条 乙方投入资本人民币 x x 元整后,即为 x x 商行的隐名合伙人而甲
方认诺。
第三条 甲方应每届事务年终,开具财产目录借贷对照表,以及营业损益计
算书交付乙方查核。
第四条 前条查核时,如乙方发现疑义之处,即可到商行查阅合伙人帐簿,
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第五条 本隐名合伙人损益应按照合伙出资额比例分配负担。
第六条 前条利益的分配,应于损益计算后,五日内由甲方支付乙方,而未
支付的分配金,乙方可充作其出资的增加于甲方同意。
第七条 关于 x 商行营业事务,均由甲方执行,而乙方不得参与事务的执
行。
但乙方得随时查阅合伙人的帐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第八条 隐名合伙期间中,如遇亏蚀时,如果其财产不足资本额半数的,甲
方应即通知乙方,而乙方可终止契约。
第九条 甲方与乙方所出的资本,以甲方为一的比例如遇亏蚀时,应以此计
算分担。
第十条 本隐名合伙有效期间,自 x x x x 年 x 月 x 日起至 x x x x 年 x 月 x
日止共为 x 年 x 月。
第十一条 乙方如遇不得已事由,须中途终止契约的,应于年底为之;但须
于两个月前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契约终止时,甲方应返还乙方所出的资本金额,并应支付应得的
利益金,担因亏损而减少资本的,只得返还其余剩的存额。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间所出的资本,如不幸亏蚀净尽的,以契约终止论;但
双方愿意继续出资的,不在此限。且甲方有意继续经营,而乙方亦不愿意再出
资加入时,甲方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甲方如中途欲将 x x 商行出让于他人时,应先通知乙方,如乙方
愿意按照时价受让时,应尽先使乙方受让,甲方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
第十五条 甲方如违背前条或因乙方不愿意受让,将 x x 商行股份出让于他
人的,出让之日即为本丰契约终止之日。
第十六条 甲方在契约存续中发生不测的乙方可终止契约。
第十七条 本契约未订明事项依民法或有关半规办理。
本契约一式二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出名营业人(甲方):x x x
商行名称:
商行地址:
负责人:
住址:
隐名合伙人(乙方):x x x
住址:
x x x x 年 x 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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