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借款合
(适用于中方股本外汇贷款)
编
号: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交通银行 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于 年 月 日的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股
本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以
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
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
1.2 借款金额: (大
写: )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对 的投资。
第三条 提款
3.1 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
可进 行:
(1)已提供第二条所述投资项目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
拨款和发行股标、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注册外投
资或/和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等;
(3)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4)借款方自筹注册资本金已按有关规定缴纳;
(5)投资项目外方注册资本金已按有关规定缴纳;
(6)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7)其它;
3.2 提供期限为 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
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计 划 提 款
金 额
年
季
月
3.3 借款方如需调整提款计划,应提前十五天通知贷款方,并经贷款
方同意。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
3.4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 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
凭证。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
利息每 计收一次,结算日为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 承诺费。如借款方未按第3.2条款规定的季度提款计划提用贷
款,又未按第3.3条款规定提前通知调整提款计划,贷款方有权按未提或超
提金额的 ‰一次性收取承诺费。
4.3 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 %一
次性向贷款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4 凡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
方承担。
4.5 借款方应于结算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算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
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
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6 除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
付。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方应以自有资金及其他可还贷资金归还本贷款。本贷款项下
投资项目的红利分配应首先用于归还本贷款。
5.2 借款方应在第1.3条款规定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
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 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之日
后 个月进行,各期还款金额见下表:
期 序
金 额
年
季
月
币种:
序数
第1期
第2期
第3期
第4期
第5期
第6期
第7期
第8期
第9期
交通银行借款合4 下载链接: https://u253469.ctfile.com/fs/253469-231945820
欢迎关注 “找知博客 ” 获取更多,如链接失效,请微信博主
微信号: slvx399399(司令微信首字母缩写+399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