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借款合同
(适用于三资企业固定资产外汇贷款)
编
号: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交通银行 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 年 月 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
方提供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
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交通银行的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
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
1.2 借款金额: (大写: ),其
中备付利息 (大写: )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
2.2 备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利息。
第三条 提款
3.1 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
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借款项目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供合营各方注册资本已按规定缴足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
(3)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
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注册外投
资或/和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等;
(4)已提交董事会有关借款、财产抵押的有关决议及法人代表授权书;
(5)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6)自筹资金已按贷款方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帐;
(7)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8)其它:
3.2 提款期限为 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每次
提款额为 万的整数倍,但后一笔提款除外。
3.3 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分年提款计划提款:
计 划 提 款
金 额
年
季
月
3.4 各年(季)度提款计划借款方应在当年(季)第一笔提款前一个
月提交贷款方。
3.5 分年和年(季)度提款计划如需调整,应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
并经贷款方同意。
3.6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 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
证。
3.7 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已经贷款方书面
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
利息每 计收一次,结算日为 。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 承诺费。贷款方有权在提款期内向借款方收取承诺费,承诺费费
率为年率 ;承诺费起算日为 ,并在 日计收。
计费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未提金额和实际未提天数计收承诺
费。承诺费由贷款方主动从借款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4.3 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 %
向贷款方一次性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
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4 凡因签订与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
方承担。
4.5 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
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
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6 除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
付。
第五条 还款
5.1 还款来源为 及其他可用于还款的资金。
5.2 借款方应在第1.3条款规定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
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 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之日
后 个月进行,各期还款金额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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