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
抵押人: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代表人:
抵押权人: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代表人: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
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 抵押财产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清单(详见附件1);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 元
整,抵押率为百分之 ,实际抵押额为 元整。
第三条 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一、抵押财产中的 代甲乙双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
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二、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 元整的保
管费,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
第四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财产中的
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期
限。若主合同项下借款延期,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
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抵贷款。
第五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有价证券在抵押期内到期时的处理方式,甲、乙双方
约定如下: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
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
同意。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
方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
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
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
产。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
一、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
能归还借款本息。
二、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三、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
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甲方。
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
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抵押权即自动撤销,乙方保管的甲方财产和财产保险单应退
还给甲方。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
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
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一项的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
造成毁损,乙方由权要求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或提
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二、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二项的约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
毁损,甲方由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
失。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乙方可以停止发放主合同项下贷款或视情
况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四、甲方违反第五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
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
款本息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
五、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
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六、甲、乙任何乙方违反第十二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万
分之 的违约金。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
义务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由乙方保管的抵押物。
八、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四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
调解不成,可以向 人民法院起诉(或:向苏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
加盖单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还清时自动
失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意识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1:抵押财产清单
甲方:
代表人: 签字
乙方:
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抵押合同 下载链接: https://u253469.ctfile.com/fs/253469-2319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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