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义
第三章 甲方声明
第四章 乙方声明及保证
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七章 抵押担保的范围
第八章 抵押资产
第九章 抵押资产的占管
第十章 抵押资产的处分
第十一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第十四章 抵押登记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七章 附件
第十八章 附则
抵押权代理人:
抵 押 人:
债券发行人: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于 年 月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
下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抵押资产,为丙方从债券持有人融
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 要求,甲方代理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体债券
持有人(即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人,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与乙方和丙方签订本合
同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丙方作为债券发行人,在此承诺对此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抵押工作提供全面协
助和便利。
甲方行使权利的期限为:在抵押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券到期日
止,其后本合同项下权利由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及其他债权人分别或联合行
使。
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资产抵押担保,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
利、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章 定义
第一条 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
即丙方。
第二条 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丙方发行的专门用于清偿证
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抵押人–即本合同项下乙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抵押资产为丙
方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
第四条 抵押权人–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
第五条 抵押权–指在抵押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后,当丙方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
金融债券项下义务时,甲方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资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
押资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六条 抵押资产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甲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
第三章 甲方声明
第七条 甲方作为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出
租、转让给第三人的,其出租、转让行为无效,甲方仍可对抵押资产行使权利;
2. 任何第三人对债券持有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甲方有权提起诉
讼;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再设
立任何形式抵押的,其抵押行为无效;
4. 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只能用于防范特种金融债券到期兑付风险;
5. 如丙方提前或如期清偿债务,乙方可要求甲方通知抵押登记机关解除抵押
登记;
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每年投保财产险,并向
甲方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7. 当本合同项下的设定的抵押物价值不足抵偿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
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供其它资产进行抵押,直至足以担保偿还丙方发债本
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止。
第四章 乙方声明及保证
第八条 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 乙方董事会已同意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进行抵押;
2.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是乙方依法取得并合法占有的;
3.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上的建筑物为乙方合法取得并具有完整的所有权;
4. 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在权属方面不存在任何争议;
5. 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在建筑和使用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6. 设立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7. 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设立过任何抵押和转让;
8. 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9. 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如在本合同签订之时已部分或全部出租,乙方保证将
设立抵押事宜通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通知甲方;
10. 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
施细则(试行)》之规定,甲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签订本
合同,债券持有人和甲方可行使抵押权,也可委托其他代理人行使抵押权,乙方不
就此提出抗辩;
11. 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债务未获清偿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要求抵押登记管理部门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抵押登记;
12. 当本合同项下的设定的抵押物价值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
费用的价值时,将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它资产进行抵押,直至足以担保偿还丙方
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止;
13. 乙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
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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