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 :
劳 动 合 同 书
( 劳 务 派 遣 )
甲 方 :
乙 方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 一 条 甲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注 册 地 址
经 营 地 址
第 二 条 乙 方 性 别 户 籍 类 型 ( 非 农 业 、 农 业 )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或 者 其 他 有 效 证 件 名 称 证 件 号 码
在 甲 方 工 作 起 始 时 间 年 月 日
家 庭 住 址 邮 政 编 码
户 口 所 在 地 省 (市 ) 区 (县 ) 街 道 (乡 镇 )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 三 条 本 合 同 为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生 效 , 其 中 试 用 期 至 年
月 日 止 。 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终 止 。
甲 方 派 遣 乙 方 到 用 工 单 位 的 派 遣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开 始 。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 四 条 甲 方 派 遣 乙 方 工 作 的 用 工 单 位 名 称
第 五 条 乙 方 同 意 根 据 用 工 单 位 工 作 需 要 , 担 任
岗 位 (工 种 )工 作 。
第 六 条 根 据 用 工 单 位 的 岗 位 ( 工 种 ) 作 业 特 点 , 乙 方 的 工 作 区
域 或 工 作 地 点 为
第 七 条 乙 方 按 用 工 单 位 的 要 求 应 达 到
工 作 标 准 。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 八 条 用 工 单 位 安 排 乙 方 执 行 工 时 制 度 。
执 行 标 准 工 时 制 度 的 , 乙 方 每 天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8 小 时 , 每 周 工
作 不 超 过 4 0 小 时 。 每 周 休 息 日 为 。
用 工 单 位 安 排 乙 方 执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度 或 者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度 的 , 应 当 事 先 取 得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特 殊 工 时 制 度 的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
第 九 条 甲 方 和 用 工 单 位 对 乙 方 实 行 的 休 假 制 度 有
五、劳动报酬
第 十 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
乙 方 在 试 用 期 期 间 的 工 资 为 元 。
甲 乙 双 方 对 工 资 的 其 他 约 定
第 十 一 条 甲 方 未 能 安 排 乙 方 工 作 或 者 被 用 工 单 位 退 回 期 间 , 按 照
地 方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支 付 乙 方 报 酬 。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 十 二 条 甲 乙 双 方 按 国 家 和 地 方 的 规 定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 甲 方 为 乙
方 办 理 有 关 社 会 保 险 手 续 , 并 承 担 相 应 社 会 保 险 义 务 。
第 十 三 条 乙 方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的 医 疗 待 遇 按 国 家 、 地 方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甲 方 按
支 付 乙 方 病 假 工 资 。
第 十 四 条 乙 方 患 职 业 病 或 因 工 负 伤 的 待 遇 按 国 家 和 地 方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第 十 五 条 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以 下 福 利 待 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 十 六 条 甲 方 应 当 要 求 用 工 单 位 根 据 生 产 岗 位 的 需 要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劳 动 安 全 、 卫 生 的 规 定 为 乙 方 配 备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发 放 必
要 的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
第 十 七 条 甲 方 应 当 要 求 用 工 单 位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 乙 方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甲 方 和 用 人 单 位 的 劳 动 安 全 制 度 ,
严 禁 违 章 作 业 , 防 止 劳 动 过 程 中 的 事 故 , 减 少 职 业 危 害 。
第 十 八 条 甲 方 应 当 要 求 用 工 单 位 建 立 、 健 全 职 业 病 防 治 责 任
制 , 加 强 对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管 理 , 提 高 职 业 病 防 治 水 平 。
八 、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 终 止 和 经 济 补 偿
第 十 九 条 甲 乙 双 方 解 除 、 终 止 、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 和 国 家 及 地 方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第 二 十 条 甲 方 应 当 在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本 合 同 时 , 为 乙 方 出 具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证 明 , 并 在 十 五 日 内 为 乙 方 办 理 档 案 和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手 续 。
第 二 十 一 条 乙 方 应 当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 办 理 工 作 交 接 。 应 当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 在 办 结 工 作 交 接 时 支 付 。
九 、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第 二 十 二 条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本 合 同 增 加 以 下 内 容 :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范本(新) 下载链接: https://u253469.ctfile.com/fs/253469-23194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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