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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劳 动 合 同 书 ( 固 定 期 限 ) 甲 方 : 乙 方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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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劳 动 合 同 书

( 固 定 期 限 )

甲 方 :

乙 方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北 京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监 制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 和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甲 乙 双 方 经 平 等 自 愿 、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本 合

同 ,共 同 遵 守 本 合 同 所 列 条 款 。

一 、 劳 动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基 本 情 况

第 一 条 甲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注 册 地 址

经 营 地 址

第 二 条 乙 方 性 别

户 籍 类 型 ( 非 农 业 、 农 业 )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或 者 其 他 有 效 证 件 名 称 证 件 号 码

在 甲 方 工 作 起 始 时 间 年 月 日

家 庭 住 址 邮 政 编 码

在 京 居 住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户 口 所 在 地 省 (市 ) 区 (县 ) 街 道 (乡 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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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第 三 条 本 合 同 为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生 效 , 其 中 试 用 期 至 年

月 日 止 。 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终 止 。

三 、 工 作 内 容 和 工 作 地 点

第 四 条 乙 方 同 意 根 据 甲 方 工 作 需 要 , 担 任

岗 位 (工 种 )工 作 。

第 五 条 根 据 甲 方 的 岗 位 ( 工 种 ) 作 业 特 点 , 乙 方 的 工 作 区 域

或 工 作 地 点 为

第 六 条 乙 方 工 作 应 达 到

标 准 。

四 、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

第 七 条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执 行 工 时 制 度 。

执 行 标 准 工 时 制 度 的 , 乙 方 每 天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8 小 时 , 每 周

工 作 不 超 过 4 0 小 时 。 每 周 休 息 日 为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执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度 或 者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度

的 , 应 当 事 先 取 得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特 殊 工 时 制 度 的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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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条 甲 方 对 乙 方 实 行 的 休 假 制 度 有

见 《 员 工 手 册 》

五 、 劳 动 报 酬

第 九 条 甲方每月 15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甲 乙 双 方 对 工 资 的 其 他 约 定

第 十 条 甲 方 生 产 工 作 任 务 不 足 使 乙 方 待 工 的 ,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的

月 生 活 费 为 元 或 按

执 行 。

六 、 社 会 保 险 及 其 他 保 险 福 利 待 遇

第 十 一 条 甲 乙 双 方 按 国 家 和 北 京 市 的 规 定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 甲 方

为 乙 方 办 理 有 关 社 会 保 险 手 续 , 并 承 担 相 应 社 会 保 险 义 务 。

第 十 二 条 乙 方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的 医 疗 待 遇 按 国 家 、 北 京 市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甲 方 按 《 员 工 手 册 》

支 付 乙 方 病 假 工 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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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三 条 乙 方 患 职 业 病 或 因 工 负 伤 的 待 遇 按 国 家 和 北 京 市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第 十 四 条 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以 下 福 利 待 遇

1、 北 京 市 户 口 人 员 上 五 险 ( 五 险 : 工 伤 、 养 老 、 生 育 、 失 业 、 医

疗 )

2、 外 市 户 口 人 员 上 4 险 ( 四 险 : 工 伤 、 养 老 、 失 业 、 医 疗 ) 有 居

住 证 增 加 生 育 险

3、 城 镇 户 口 人 员 上 缴 住 房 公 积 金

七 、 劳 动 保 护 、 劳 动 条 件 和 职 业 危 害 防 护

第 十 五 条 甲 方 根 据 生 产 岗 位 的 需 要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劳 动 安 全 、

卫 生 的 规 定 为 乙 方 配 备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发 放 必 要 的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

第 十 六 条 甲 方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

乙 方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甲 方 的 劳 动 安 全 制 度 , 严 禁 违 章 作 业 , 防 止 劳 动

过 程 中 的 事 故 , 减 少 职 业 危 害 。

第 十 七 条 甲 方 应 当 建 立 、 健 全 职 业 病 防 治 责 任 制 度 , 加 强 对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管 理 , 提 高 职 业 病 防 治 水 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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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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