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研发人员聘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单位性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乙方(受聘人)
姓名: 性别: 民族: 学历: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甲乙双方依据《 》和《聘任制实施细则》,达成一致意见,
签订本合同。
一、岗位名称
甲方聘任乙方在
岗位工作。
岗位性质与职级
。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为试用期。
三、岗位职责
乙方的岗位职责:
四、工作纪律和技术保密要求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
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2.乙方不得将甲方的技术成果和技术资料擅自公开或出让。在
终止或解除聘任合同后,应将所有实验记录本、工作报告及数据交所
在部门归档。
3.乙方离开用人单位 年内,不得非法使用甲方的技术成果
和资料,不得侵犯甲方的技术经济权益,否则追究侵权责任。
4.其他约定:
五、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
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并根据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保障安全和健
康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六、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1.甲方按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确定乙方受聘期间的工作
报酬及福利待遇。
2.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职工公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
假,假期的待遇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3.甲方按照国家及所在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建立基本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4.工作报酬与福利待遇的其他约定:
七、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岗位聘任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
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
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办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效力不
变。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任合同自行终止:
(1)聘任合同期满,或聘任合同约定终止聘任合同的条件出
现;
(2)乙方退休、死亡;
(3)甲方撤消或解散。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聘任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岗位要求;
(2)乙方严重失职、渎职,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
(3)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
(4)乙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 15 天,或 1 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
过 30 天;
(5)乙方公派出国或因私出境逾期不归;
(6)乙方不履行聘任合同。
甲方依据上述条款解除乙方聘任合同,乙方应在 30 日内办妥
终止聘任关系手续。
4.乙方在聘期内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聘任合同
自行解除。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
岗位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3)聘任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任
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
6.甲方提出解除聘任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决
定并签署意见。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
(2)乙方是实行计划生育的女性,且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
间;
(3)乙方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如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终止聘任合
同)。
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在试用期内;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工作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
康,甲方又不努力改善条件;
(3)甲方不履行聘任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侵害乙
方合法权益;
(4)乙方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
(5)经甲方同意,乙方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6)乙方被招聘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
乙方依据上述条款要求解除聘任合同,甲方应在接到书面要求
之日起 30 日内给予答复,并对符合规定的乙方办理解除聘任合同
手续。
9.乙方在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掌握重大科技成果关键技术
和资料期间,不得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具体约定如下:
10.乙方在被审查期间或因经济问题未作结案处理之前,不得
解除合同。
八、违反和解除合同的责任
1.聘任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
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的一方要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
甲、乙方在本合同第十节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
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乙方在聘任合同期限内,不符合本合同第七节第 8 条的,
不得单方解除聘任合同。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强行要求解除聘任
合同,甲方有权采取保护自身权益的措施:
(1)要求赔偿因受聘人强行解除聘任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2)收回所有属于甲方的财产和技术资料;
(3)乙方由甲方出资培训的,应向甲方赔偿教育培训费,以不
高于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 20%的标准支付。
3.属下列情况之一解除聘任合同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
位工作年限,发给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1)经乙方同意,由甲方提前解除聘任合同;
(2)乙方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
任合同;
(3)聘任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
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
方解除聘任合同。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在甲方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乙方相
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
基本工资计算基数为乙方解除合同前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
加国家规定的标准津贴。
乙方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连续在甲方受聘的时间计算。原固
定制职工转制前的连续工龄视作乙方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4.因甲方被撤销或解散而终止聘任合同的,甲方在被撤销前按
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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