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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 员 聘 用 合 同 合 同 编 号 : 甲方: 法人代表: 地址: 乙方: 联系电话: 住址 根据《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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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 员 聘 用 合 同

合 同 编 号 :

甲方:
法人代表:
地址:

乙方:
联系电话: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根 据 船 舶 的 动 态 拟 派 乙 方 , 在 中 国 港 登 我 司 管 理 所 挂 P A N A M A 旗

的 X I N G Y A O 轮 担 任 职 务 工 作 。

一 、 适 任 条 件
乙 方 上 船 任 职 应 具 备 有 国 家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签 发 的 船 员 服 务 簿 、 基 本 安 全 证 书 、 海

员 证 , 负 责 航 行 和 轮 机 值 班 的 船 员 应 具 有 相 应 的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 船 长 和 驾 驶 员 还 应 具
备 有 G M D S S 适 任 证 书 , 以 及 护 照 和 健 康 证 及 黄 皮 书 , 上 述 证 书 均 应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二 、 合 同 期 限

合同期:

月,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止。乙方满合同期

个月后另有三个月的选择权;若乙方满 个月,船舶正在航行途中或不适宜船员遣返之港口,甲方
有权延长乙方的合同期至甲方认定的适当港口
三 、 工 作 内 容
( 1) 甲 方 聘 用 乙 方 到 甲 方 的 轮 工 作 , 甲 方 应 保 证 该 轮 处 于 适 航 状 态 ;
( 2) 乙 方 同 意 按 甲 方 工 作 需 要 , 担 任 职 务 , 并 认 真 负 责 的 完 成 岗 位 所 承 担
的 各 项 工 作 内 容 。 乙 方 应 服 从 甲 方 管 理 并 承 担 岗 位 责 任 。
四 、 劳 动 保 护 和 劳 动 条 件
甲 乙 双 方 都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 劳 动 保 护 、 卫 生 健 康 等 规 定 , 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符 合 规 定 的 劳 动 保 护 设 施 及 劳 动 保 护 条 件 , 并 为 乙 方 办 理 上 船 期 间 的 人 身 保 险
和 医 疗 保 险 , 乙 方 应 严 格 遵 守 各 项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五 、 劳 动 报 酬
( 1) 乙 方 在 船 期 间 的 月 工 资 总 额 为 U S D 元 ,航 行 区 域 : 俄罗斯远东海域、日本国

海域、朝鲜半岛海域、中国海域、东南亚海域、印尼南海岸、巴布亚新几内亚、索罗门群岛,

如 改 变 航 区 , 伙 食 费 标 准 和 工 资 做 适 当 调 整 , 乙 方 的 月 工 资 中 已 包 括 各 类 加 班

费 、 年 休 假 工 资 、 合 同 奖 、 高 温 费 等 及乙方所应缴纳的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

等所有社会统筹费用,凡由乙方个人缴纳费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由乙方个人缴纳。以 上 薪

金 于 次 月 1 5 日 由 甲 方 将 款 汇 入 乙 方 指 定 账 户 , 并 以 人 民 币 形 式 支 付 , 按 本 月 最

后 一 天 的 美 元 和 人 民 币 的 中 间 比 价 折 算 , 也 可 按 美 元 支 付 。 月薪水按照自然月计算,
如最后一个月不足月,按照当月日历天数计算每天薪水。
(2) 乙方在船期间伙食费标准为每日 USD 5.00 元。

( 3) 乙 方 起 薪 与 停 薪 以 上 船 交 接 班 时 间 为 准 , 交 接 班 当 天 工 资 给 与 交 班 船 员 。

( 4) 甲 方 承 担 乙 方 履 行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上 下 船 路 费 , 若 未 满 合 同 期 或 被 提 前 遣 返 者 ,

则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各 种 费 用 。
( 6) 乙方上船前一切杂费(包括打针、体检、拍照、出境证明等)均由乙方负责。
(7) 甲方负责乙方的外藉证书费用,若未满合 同 期 或 被 提 前 遣 返 者 , 则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此
项 费 用 。
六 、 劳 动 纪 律

( 1 )乙 方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及 岗 位 操 作 规 程 , 遵 守 甲 方 制 定 的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 船

舶 保 安 体 系 以 及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和 外 事 纪 律 , 认 真 工 作 , 服 从 甲 方 管

理 , 不 折 不 扣 地 完 成 甲 方 分 配 的 工 作 任 务 , 文 明 礼 貌 ,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 不 得 与 货 主

( 租 家 ) 及 员 工 之 间 吵 架 、 斗 殴 , 不 得 酗 酒 闹 事 , 不 得 向 货 主 ( 租 家 ) 索 取 额 外 劳

务 费 。

( 2 )若 因 乙 方 的 过 失 、 不 服 从 指 挥 、 不 称 职 、 违 章 违 纪 等 原 因 而 被 辞 退 或 个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要 求 提 前 遣 返 ,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 包 括 外 籍 证 书 费 用 ),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

七 、 聘 用 合 同 的 变 更 、 解 除 、 终 止 的 条 件

1、 乙 方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可 随 时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并 可 相 应 扣 除 乙 方 的 工 资 或

劳 务 费 :

( 1)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 外 事 纪 律 及 甲 方 规 章 制 度 的 ;

( 2) 严 重 失 职 、 营 私 舞 弊 , 对 甲 方 利 益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的 ;

( 3)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 4) 在 境 外 违 反 及 停 靠 国 的 法 律 法 规 被 制 裁 的 ;

( 5) 乙 方 在 船 工 作 期 间 被 证 明 不 能 达 到 岗 位 所 需 技 术 和 业 务 要 求 的 。

2、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

( 1)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 致 使 本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的 ;

( 2) 本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

( 3) 甲 方 生 产 经 营 发 生 严 重 困 难 ,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

3、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乙 方 可 随 时 通 知 甲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

( 1) 甲 方 以 暴 力 、 威 胁 或 者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手 段 强 迫 劳 动 的 ;

( 2) 甲 方 违 约 没 有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的 ;

( 3) 经 主 管 机 关 认 定 , 甲 方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条 件 恶 劣 , 严 重 危 害 乙 方 人 身 安 全 和 身 体

健 康 的 。

4、 本 合 同 期 满 或 双 方 约 定 的 终 止 条 件 出 现 , 本 合 同 即 可 终 止 。

八 、 双 方 需 要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1) 乙 方 不 得 故 意 隐 瞒 心 脏 病 、 高 血 压 、 糖 尿 病 、 肾 疾 病 、 精 神 病 等 病 史 ,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

( 2 )乙 方 声 明 : 发 生 人 身 伤 亡 意 外 情 况 时 , 由 为 受 益 代 表 。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如果乙方在船上因工作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对乙方或者乙方合法继承人的
最高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包括所有其他费用将按照中国法律有关规定处理。此等赔偿将免除
甲方,船舶,船舶所有人,管理人,经营人和代理人等对乙方或者乙方合法继承人的任何责

任。乙方或者乙方合法继承人将放弃对甲方,船舶,船舶所有人,管理人,经营人和代理人等
的任何索赔权利。伤亡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协助理赔。
(3) 若乙方因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经甲方确认的特殊原因离船,其离船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九 、 本 合 同 依 法 订 立 ,经 双 方 签 字 后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双 方 应 严 格 执 行 。

十 、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项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十 一 、 本 合 同 履 行 中 发 生 劳 动 争 议 , 甲 乙 双 方 应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或 不 愿 协 商 的 ,

可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的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委 员 会 申 请 调 解 , 调 解 不 成 的 , 可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甲 乙 任 何 一 方 也 可 以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直 接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对 仲 裁 裁 决 不 服 的 ,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十 二 、 本 合 同 一 式 二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十三、本合同自出境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签名)

指定汇款行全称:

(公司盖章) 银行账户:

银行卡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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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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