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签约合同
XX 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 先生 /小姐(以下简称乙
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精神,
通过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一、 立约人:
1.1 XX 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登记地为:
法人代表为: 联系方式:
1.2 乙方姓名:
,性别:
,国籍:
,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二、 甲乙双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参与演艺业务有关的经纪服务进行
合作,具体如下:
2.1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从事演艺事业的独家及唯一经纪
人。
2.2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被为甲方独家提供演艺服务。
2.3 本条演艺业务的内容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
定的并为之允许的电影、电视、录像、广告、舞台、演唱、录音、
剪裁、广播、灌录唱片、登台演出、模特、电视访问或录音,亲自
出席宣传推广工作及有关演艺事业需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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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签约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及顺延期,甲方为乙方提供经纪人服务,甲方
负责安排乙方演出及有关工作事宜,乙方向甲方提供演艺服务,乙
方遵守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合理的工作要求,具体包括:
3.1 甲方拥有安排、接洽签署一切与乙方有关的演出工作事宜的权
利,甲方签订的与乙方演艺工作有关的合约和细则,在守法、合法
并事先知会乙方的前提下,乙方应全心全意贯彻执行上述委派的工
作。
3.2 乙方承诺并保证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无论是否收取报酬,不直
接或间接与任何第三者承诺并签订、参与任何一本合同有抵触或损
害甲方利益的任何活动、文件或任何演艺事项。
3.3 不论有无报酬,在合约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
任何人及公司签订或口头同意参与、发展或允许乙方形象、照片、
名字等任何其他与演出及宣传有关的工作、商品及其他事宜。
3.4 在合约有效期内,乙方同意甲方拥有一切在世界各地履行本合约
的任何演艺工作的产生或由此而产生的表演权、版权及其其他知识
产权,无论上述产权是否存在、产生或出现。
3.5 乙方同意为证明甲方拥有本合约内所列各项权益而签订的其他有
关证明文件。
3.6 乙方自备有各种有效旅行证件,甲方协助并负责办理乙方因工作
需要而前往中国境内外的旅行事宜。
3.7 乙方遵照甲方要求加入有利于工作的非政治团体,但上述团体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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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
3.8 乙方有权拒绝违法和色情、暴力、身体暴露及其他有损乙方人
格、名誉和损害乙方身心健康的表演。演出及其他工作。
四、甲乙双方除承担本合同内的其他责任外,双方应各自负责完成
以下各项事宜。
4.1 甲方
1、必须全力协助乙方在演艺事业上发展,辅助乙方在各媒体的宣传
和推介。
2、负责乙方在中国境内、外工作工作期间的住宿及差旅补助,具体
的补助标准及补助办法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3、提供有利于乙方演艺事业的歌唱、舞蹈及形体等专业训练及其他
各种训练,其费用由甲方支付,如乙方自行安排的训练由乙方自
理。
4、向乙方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
积金及其他应当享有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
5、向乙方提供因演艺事业需要的各种专项保险,其险种和保险费标
准视工作情形,由甲乙双方具体商定。
6、负责乙方在演出及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
7、维护乙方的经济利益和名誉。
8、负责办理乙方委托的其他合理合法的要求。
4.2 乙方
1、全力配合甲方安排的为演艺事业需要的宣传活动尽量配合甲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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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专业形象设计建议(包括发型、服饰、化妆等合理建议),如有
异议,乙方必须提出适当理由供甲方参考,甲方应考虑乙方的合理
要求,但甲方拥有最终决定权。
2、了解及遵守甲方属下演员应有的行为标准,遵照甲方安排参加任
何与乙方工作有关的制作会议、拍摄演出、幕后制作或程序,宣传
活动等。
3、按甲方安排,在制定时间,准时守约抵达甲方指定片场、电视
台、录音室等演艺工作场所,按约定完成工作事项。
4、向甲方提供乙方所在地的最新地址及通信联络电话号码,使甲方
在合理时间内,不论日夜均能与乙方联络并发出通告。
5、遵守甲方与其他公司、私人或团体所订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演艺
合约和协议。
6、若某项演艺工作于本合约有效期内签署,而本合约期满时又未能
完成该工作,乙方应继续为甲方完成该项工作,但双方要另行商定
合作条件,甲方应以经纪人的身份为乙方争取合理补偿。
7、接受甲方认为有利于乙方演艺事业的如歌唱、舞蹈、形体、表
演、化妆及有关的专业培训,其费用由甲方支付,但由乙方自行报
读的课程其费用由乙方自理。
8、负责办理甲方交办的其他合理事项。
五、乙方承诺承担下列义务:
5.1 乙方有绝对法定权利、年龄及自由与甲方订立及履行本合同。
5.2 乙方没有在此前及不会与任何人、机构、公司订立任何会与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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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相冲突,或影响甲方利益的合同或类似的任何安排或承诺(不论
是否以书面记录或口头承诺),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声明本
合同生效前与第三者的任何承诺。
5.3 乙方获得任何与发展其演艺事业有关的机会或有第三者向其接洽
等事宜,乙方须以第一时间知会甲方,不得擅自或容许任何人为乙
方接洽任何有关演艺事项的事宜。
5.4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放弃任何甲方与第三者为乙
方安排或接洽的演艺事项及其实施细则。
5.5 乙方应当经常保持身体健康,以应付演出事项的工作,不参加对
身体或生命有危险或对人寿保险投保有影响的活动。
5.6 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放弃沿用的姓名或艺名。
5.7 乙方不得做出任何影响甲方及其子、母公司声誉形象、商誉的行
为或言论。
5.8 乙方确认甲方为其独家经纪人公司,甲方拥有安排、洽谈乙方演
艺事业的决策权。
六、乙方报酬
6.1 因乙方参与非甲方演艺活动获得的净收益(扣除甲方支付的有关
费用及税费后),甲乙双方按 3:4:3 的比例分配,其中:
1、上述收入的 30%作为甲方辅助乙方并致力于推介乙方在演艺事业
发展,及代乙方安排工作事项的甲方佣金。
2、上述收入的 40%份额由乙方获取。
3、上述收入的 30%用于乙方的服装、化妆、摄影机宣传广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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