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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劳 动 合 同 书 ( 固 定 期 限 ) 甲 方 : X X X X X X X X X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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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劳 动 合 同 书

( 固 定 期 限 )

甲 方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研 究 设 计 院

乙 方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

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

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 一 条 甲 方 X X X X X 研 究 设 计 院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X X X X X

注 册 地 址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经 营 地 址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 二 条 乙 方 X X X X X 性 别 男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或 者 其 他 有 效 证 件 名 称 证 件 号 码

在 甲 方 工 作 起 始 时 间 年     月     日

家 庭 住 址           邮 政 编 码      

在 郑 居 住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户 口 所 在 地   省 (市 ) 区 (县 )   街 道 (乡 镇 )

联 系 方 式   /座 机

二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第 三 条 本 合 同 为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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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生 效 , 其 中 试 用 期 至 年

月 日 止 。 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终 止 。

三 、 工 作 内 容 和 工 作 地 点

第 四 条 乙 方 同 意 根 据 甲 方 工 作 需 要 , 担 任 设 计 、 工 程 监 理 岗 位

(工 种 )工 作 。

第 五 条 根 据 甲 方 的 岗 位 ( 工 种 ) 作 业 特 点 , 乙 方 的 工 作 区 域 或

工 作 地 点 为 。

第 六 条 乙 方 工 作 应 达 到 甲 方 有 关 制 度 规 定 的 工 作 要 求 ,按 时 完

成 规 定 的 工 作 数 量 ,达 到 规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

四 、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

第 七 条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执 行 标 准 工 时 制 度 。

执 行 标 准 工 时 制 度 的 , 乙 方 每 天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8 小 时 , 每 周 工

作 不 超 过 4 0 小 时 。 每 周 休 息 日 为 周 六 、 周 日 。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执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度 或 者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度

的 , 应 当 事 先 取 得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特 殊 工 时 制 度 的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

第 八 条 甲 方 对 乙 方 实 行 的 休 假 制 度 有 按 国 家 、 地 方 有 关

规 定 及 甲 方 有 关 制 度 执 行 。

五 、 劳 动 报 酬

第 九 条 甲方每月 5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甲方薪酬管理制度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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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方 在 试 用 期 期 间 的 工 资 为 元 。

甲 乙 双 方 对 工 资 的 其 他 约 定

第 十 条 甲 方 生 产 工 作 任 务 不 足 使 乙 方 待 工 的 ,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的

月 生 活 费 为 元 或 按 市 最 低 生 活 费 标 准

执 行 。

六 、 社 会 保 险 及 其 他 保 险 福 利 待 遇

第 十 一 条 甲 乙 双 方 按 国 家 和 河 南 省 、 郑 州 市 的 规 定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 甲 方 为 乙 方 办 理 有 关 社 会 保 险 手 续 , 并 承 担 相 应 社 会 保 险 义 务 。

第 十 二 条 乙 方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的 医 疗 待 遇 按 国 家 、 河 南 省 、

郑 州 市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甲 方 按 甲 方 有 关 制 度 支 付 乙 方 病 假 工

资 。

第 十 三 条 乙 方 患 职 业 病 或 因 工 负 伤 的 待 遇 按 国 家 和 地 方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第 十 四 条 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以 下 福 利 待 遇 按国家、地方 有关规

定及甲方有关制度执行。

七 、 劳 动 保 护 、 劳 动 条 件 和 职 业 危 害 防 护

第 十 五 条 甲 方 根 据 生 产 岗 位 的 需 要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劳 动 安 全 、

卫 生 的 规 定 为 乙 方 配 备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发 放 必 要 的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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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六 条 甲 方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

乙 方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甲 方 的 劳 动 安 全 制 度 , 严 禁 违 章 作 业 , 防 止 劳 动 过

程 中 的 事 故 , 减 少 职 业 危 害 。

第 十 七 条 甲 方 应 当 建 立 、 健 全 职 业 病 防 治 责 任 制 度 , 加 强 对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管 理 , 提 高 职 业 病 防 治 水 平 。

八 、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 终 止 和 经 济 补 偿

第 十 八 条 甲 乙 双 方 解 除 、 终 止 、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 和 国 家 及 地 方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第 十 九 条 甲 方 应 当 在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本 合 同 时 , 为 乙 方 出 具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证 明 , 并 在 十 五 日 内 为 乙 方 办 理 档 案 和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手 续 。

第 二 十 条 乙 方 应 当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 办 理 工 作 交 接 。 应 当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 在 办 理 工 作 交 接 时 支 付 。

九 、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第 二 十 一 条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本 合 同 增 加 以 下 内 容 :

1、如乙方属涉密人员,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乙方不再续签

的,乙方应当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执行脱密期。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 1) 乙 方 在 试 用 期 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视 为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

① 提 供 不 真 实 的 应 聘 资 料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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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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