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4-0171
合同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示范文本
出卖人: 买受
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
目 录
说 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 其他事项
说 明
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 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及
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 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
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
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
险。
4. 本合同文本 【 】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
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 中选择内容,以划 √ 方
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
打 × ,以示删除。
5. 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
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
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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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术语解释
1.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 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
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 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 (柱) 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
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 2.20M 以上 (含
2.20M) 的永久性建筑。
5.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
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
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7. 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
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8. 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指商品房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办理的登记类型。
9. 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 (房地产) 主管部门或者其
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10. 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
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11. 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的行为。
12. 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
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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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 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
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
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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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售、预售) 下载链接: https://u253469.ctfile.com/fs/253469-23195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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