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设备供货合同
供货单位:
订购单位:
签约日期:
合同编号:
电梯设备销售合同
需 方(盖章,以下简称甲方) 供 方(盖章,以下简称乙方)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执照注册号: 执照注册号:
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人委托人: (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户 名: 户 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帐 号: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按照公
平、诚实和信用原则,共同订立本合同。
一、产品型号及价格
1、甲方经严格选型,决定向乙方订购“部。
2、主要参数和价格如下表: (单位:万
元)
序号 电梯类型 规格型号
载重
kg
层/站/门
速度
m/s
单台
设备价
单台
运费
单台
合计
数量
(台
)
合计
1
合同价格总计: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伍仟元整 小写: 万元
二、合同生效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 至双方圆满履行完毕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之日为止。
2、甲方支付以:电汇□、汇款□、银行支票□支付的方式付款。甲方同意不用现
金直接支付给乙方任何个人,否则作无效付款。
3、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支付给乙方总货款 30 %,计人民币(大写)佰元整
(¥ 万元整)作为定金。乙方收到货款和经双方确认并签章的井道布置图纸之日
起计算交货日期。
4、甲方在根据本合同生产进度,在双方约定的交货日之前 15 天,支付给乙方合
同总货款 70%的货款,人民币(大写)佰元整 (¥ 万元整)。若超过规定的应付
款日期,乙方将顺延交货日期。乙方按期收到合同约定款项后,将合同产品按期
交付甲方。
三、交货日期及方式
1、交货日期为合同生效(含合同签章、定金已支付和甲方对井道设计图已确认)
后 30 个工作日。
2、交货地点:
3、货物到达地点:
4、交货方法:甲方自提□、甲方委托乙方代运□(另订代运协议),其他□;卸车
费用由甲方负责。
四、产品包装
按国家企业标准规定和保障产品符合正常运输要求的木箱、扎件包装。
五、产品质量保证及执行标准
1、乙方根据国家 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和 GB16899-1993《自
动扶梯和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并经甲乙双方确认的井道土建图
纸、技术规格要求设计制造。
2、乙方提供电(扶)梯产品,质量与技术符合中国国家标准要求,并对产品质量
负责。
3、根据中国国务院令第 373 号文件规定,电(扶)梯设备的安装、维修由制造企
业负责或其书面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甲、乙双方必须签
订《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否则由于甲方自行处理安装引起的质量和安全责
任与乙方无关,并且乙方保留由于甲方自行安装或寻找其他单位安装造成乙方的任
何损失的补偿和诉讼权。
4、由乙方安装或由乙方委托安装的产品,在甲方合理、正常使用条件下,产品制
造质量和安装质量保证期从经甲方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二
(12)个月,但最长不超过从发货之日起十八个月。
5、甲方收到本合同产品后,应采取相应的防淋、防潮、防窃和防强光的保管措
施。
6、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软件部件负有保密责任,本合同产品传递的软件属于乙方
知识产权,甲方仅有非独占的且不得转让的使用权,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复
制、修改或找第三方复制或修改。
六、产品验收
1、本产品规格详见双方确认的: 电梯规格参数表(附件一)
2、设备从运交到甲方后的三天内,甲方应检验设备的包装箱数量和包装状况是否
完好无损并书面通知乙方是否有缺少破损情况。双方及时约定共同开箱日期,如果
没有乙方的代表在场,甲方擅自打开包装箱,则乙方对设备的丢失或损坏不承担任
何责任。
3、如果甲方在与乙方共同开箱时发现设备有缺件、损坏情况,且甲方要求对此缺
件、损坏件进行补发或更换,甲方应在发现时经乙方参加开箱人员共同确认,三天
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将依情况负责补发或更换缺失件。
七、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时,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日
前 30 天以书面签章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的书面认可。因任何一方原因
引起的合同变更需增加的费用由变更方承担。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清货款,或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违约方按国
家经济合同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向守约方支付逾期部分货款总额每天
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3、除不可抗力外,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应按合同总
价款的 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对不足部
分还应承担补偿责任。
八、其它约定
1、因甲方原因延迟提货或延期委托代办托运,乙方自合同交货日起为甲方免费保
管 30 天(日历天),自免费保管 31 天后起,甲方按约定向乙方支付仓储保管费:
100 元/台/天,每 15 天结算一次。如果储存时间超过六个月,视作甲方放弃履约
合同的权利,乙方有权处置该设备。
2、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甲方没有付清本合同全部款项时,包括已经在使用的富士
电梯产品,该产品的所有权归属乙方所有,甲方不可另行转让和作任何处置。
标准电梯销售合同 下载链接: https://u253469.ctfile.com/fs/253469-231954256
欢迎关注 “找知博客 ” 获取更多,如链接失效,请微信博主
微信号: slvx399399(司令微信首字母缩写+399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