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货商品购销合同
总合同号:HT1426
供方:
需方: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
执行,签订本总合同。
第一条 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纺织品、服装、劳保用品、等
五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
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
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
议为准。第二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量,按国家标
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
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
关,以保证商品质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
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三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
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四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
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第五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
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
理。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 “钱货两清 ”原
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
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 “托收承
付”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用信用证结算
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六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
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
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
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第七条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
用以下第 1 种方式 ( 1.款到发 货; 2.银行汇 票;
3.商业汇票。)
第八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
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
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
料。
第九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 贰 份,甲方、乙方各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
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
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
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
或本合同相抵触。
需方 :
电话:
供方:
电话: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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