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购销合同
需方:
供方: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
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钢材品种、规格、材质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数量(吨) 单价(元)
合计
一级钢φ8
武钢
二级钢Φ22 鄂钢
三级钢Φ25 邯钢
150
150
150
3600
4000
4200
备注:以上数量为暂定数量,甲方有权根据工程情况调整数量
第二条、合同金额
1、合同总价暂定:
元,大写
元;
2、付款: 每月支付上月货款的 90%,余下的 10%待工程完工后一个月
内支付,在需方每次付款时,供方要提供正规发票,并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
3、在合同签约时,乙方对本工程的资金支付情况已作充分了解,乙方同意
甲方按照业主资金到位情况给予材料款的支付,并共同承担资金风险。由于业
主拖欠工程款而造成甲方不能支付乙方的情况,乙方同意不追究甲方逾期付款
责任,并自愿与甲方共同向业主进行资金催讨。
第三条、钢材数量按第 2 条原则计算
1、现场设置地磅,按实测吨位计算。
2、圆钢以过磅数量为准;螺纹钢现场点数,计算延长米,按每米理论重量
计算吨位。若现场抽样的每米实际重量误差小于理论重量的 97%时,按每米实
1
际重量计算或退货。
第四条、交货规定
1、甲方提前 三 天通知乙方,乙方应保证两天内按计划交货。因乙方
原因使甲方停工待料,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送货 项目部工地,甲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到
工地的运费由乙方承担,卸车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在运输途中的安全及责任由
乙方负责。
3、乙方交货时提交送货单,本批次的材质检验单及相应钢材,(并附当天
相应价格)乙方钢材送到现场,甲方当场办理验收手续。
第五条、验收方法:现场由监理和甲方按规范标准见证取样、送检。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每月提交一次钢材用量计划,提前叁天向乙方提供所采购的详
细数量、规格型号清单及到货日期。在收到乙方准确到货时间通知后组织验
收、收货。
2、甲方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款项。
3、乙方所交货物品种、规格、质量不符本合同规定时,甲方不能利用的,
乙方应负责包退、包换。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延误交货时间,按第六条中第 4 点
处理。
4、乙方延迟供货,根据延迟天数按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的日 0.5% 支付违
约金。乙方任何理由拒绝供货的,按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的 50% 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甲方也可主张损失赔偿,乙方延迟或拒绝供货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
但不限于工期违约、赔偿(罚款)损失、班组停(窝)工赔偿损失、租赁设备
租杂费损失、管理成本增加带来的损失、更换供应商的损失、物价上涨损失
等。
5、乙方供应不及时影响甲方生产时,甲方有权另找其他供应商。
第七条 产品价格如需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如乙方因价格问题而擅自
延期交货,或停止供货时,按第六条第 4 点处理。
第八条 为了便于甲方对合同履行实施有效监控,乙方必须于每月 28 日前
将供货、收款、欠款等情况以传真形式送至甲方,并进行电话确认,甲方传真
2
号为
。
第九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
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相
关许可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
决不了时,向
任。
第十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货物送齐经甲方
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终止。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
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贰
份。
乙方收款单位: ,
乙方收款银行名称: ,
乙方收款银行帐号: ,
乙方指定收款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
乙方提供的收款单位为本合同中乙方全称。收款单位必须与“合同签订单位
名称”一致。此表必须填写。一律要求支票支付,杜绝现金交易行为。
特别说明:甲方项目部工程技术专用章仅限所涉及工程技术资料专用,仅对
本合同相关事项及其他工程技术资料有效,除此之外的其它事宜处理均属越
权,甲方不予认可,对甲方不产生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
3
传 真:
传 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
4-钢筋购销合同范本2014 下载链接: https://u253469.ctfile.com/fs/253469-231946258
欢迎关注 “找知博客 ” 获取更多,如链接失效,请微信博主
微信号: slvx399399(司令微信首字母缩写+399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