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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劳 动 合 同 书 甲 方 : 乙 方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一 、 劳 动 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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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劳 动 合 同 书

甲 方 :

乙 方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一 、 劳 动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基 本 情 况

第 一 条 甲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注 册 地 址

经 营 地 址

第 二 条 乙 方 性 别

户 籍 类 型 ( 非 农 业 、 农 业 )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二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第 三 条 本 合 同 为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生 效 , 其 中 试 用 期 至 年

月 日 止 。 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终 止 。

三 、 工 作 内 容 和 工 作 地 点

第 四 条 乙 方 同 意 根 据 甲 方 工 作 需 要 , 担 任

岗 位 (工 种 )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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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条 根 据 甲 方 的 岗 位 ( 工 种 ) 作 业 特 点 , 乙 方 的 工 作 区 域

或 工 作 地 点 为

四 、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

第 六 条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执 行 工 时 制 度 。

执 行 标 准 工 时 制 度 的 , 乙 方 每 天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8 小 时 , 每 周

工 作 不 超 过 4 0 小 时 。 每 周 休 息 日 为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执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度 或 者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度

的 , 应 当 事 先 取 得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特 殊 工 时 制 度 的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

第 七 条 甲 方 对 乙 方 实 行 的 休 假 制 度 有

五 、 劳 动 报 酬

第 八 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

乙 方 在 试 用 期 期 间 的 工 资 为 元 。

甲 乙 双 方 对 工 资 的 其 他 约 定

第 九 条 甲 方 生 产 工 作 任 务 不 足 使 乙 方 待 工 的 ,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的

月 生 活 费 为 元 或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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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

六 、 社 会 保 险 及 其 他 保 险 福 利 待 遇

第 十 条 甲 乙 双 方 按 国 家 和 北 京 市 的 规 定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 甲 方 为

乙 方 办 理 有 关 社 会 保 险 手 续 , 并 承 担 相 应 社 会 保 险 义 务 。

第 十 一 条 乙 方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的 医 疗 待 遇 按 国 家 、 北 京 市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甲 方 按

支 付 乙 方 病 假 工 资 。

第 十 二 条 乙 方 患 职 业 病 或 因 工 负 伤 的 待 遇 按 国 家 和 北 京 市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第 十 三 条 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以 下 福 利 待 遇

七 、 劳 动 保 护 、 劳 动 条 件 和 职 业 危 害 防 护

第 十 四 条 甲 方 根 据 生 产 岗 位 的 需 要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劳 动 安 全 、

卫 生 的 规 定 为 乙 方 配 备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发 放 必 要 的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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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五 条 甲 方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

乙 方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甲 方 的 劳 动 安 全 制 度 , 严 禁 违 章 作 业 , 防 止 劳 动

过 程 中 的 事 故 , 减 少 职 业 危 害 。

第 十 六 条 甲 方 应 当 建 立 、 健 全 职 业 病 防 治 责 任 制 度 , 加 强 对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管 理 , 提 高 职 业 病 防 治 水 平 。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 十 七 条 甲 乙 双 方 解 除 、 终 止 、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 和 国 家 及 北 京 市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第 十 八 条 甲 方 应 当 在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本 合 同 时 , 为 乙 方 出 具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证 明 , 并 在 十 五 日 内 为 乙 方 办 理 档 案 和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手 续 。

第 十 九 条 乙 方 应 当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 办 理 工 作 交 接 。 应 当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 在 办 结 工 作 交 接 时 支 付 。

九 、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第 二 十 条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本 合 同 增 加 以 下 内 容 :

十 、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及 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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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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