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金融、贸易行业劳动合同
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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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
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
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工
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天。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经甲、
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
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乙方实行 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
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
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
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8 小时,平均每
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40 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
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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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
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 甲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
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
标准。
第八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
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法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违法经营行为,有
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试用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
同岗位职工工资的 80%)。
第十一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
第 种工资形式:
( 一 ) 计 时 工 资 。 乙 方 的 工 资 由 以 下 几 部 分 组
成: 、 、 、 ;其标准分别为 元 /月、 元 /月、
元/月、 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
标准确定。
(二)提成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量标准,提成工资单价为 。
(三)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可在本合同第 条中明确。
第十二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日,
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 150%的工资
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 200%的工
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 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四条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
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
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第十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 22 时到次日 6 时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
为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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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
方有关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
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
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
续。
第十八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
行。
第十九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
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
2、
3、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
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
处分、行政处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五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为:①
②
– 4 –
③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
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九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地方政府
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
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5、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6、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的;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
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二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
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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