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XXx 公司
资 质 等 级 :
合 同 编 号: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方(拟园林产权所有人,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姓名): 单位: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四川阳光林林园林绿化工程公司
营业执照号:
注 册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本工程设计人: 联系电话:
工程队负责人: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场园
林绿化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
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地点:
1.2 工程内容及做法(见附件二:家庭装饰工程报价书)
1.3 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承包方式:
(1) 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 乙方包工、部份包料,甲方提供部份材料;
(3) 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
1.4 工程期限 天;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1.5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大写
(详见附件二:园林绿化工程报价书)。
第二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与监理方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
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乙方。
第三条 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
1. 甲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施工队各执一份
(见附件一: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图纸);
2.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施工队各执一份(见
附表一: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费 元由甲方支付(此费用不在工程价
款内)。
第四条 甲方工作
4.1 开工之前 天,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4.2 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4.3 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4 参与工程质量和配合乙方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验收进场、工程竣工验
收。
4.5 不拆除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
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4.6 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份使用该居室的,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
作;
4.7 分步工程验收并签字。
4.8 负责甲供材料、物品的及时提供
第五条 乙方工作
5.1 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见附件三:
《质量验收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5.2 严格执行本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5.3 保护好原场地,保证施工现场上、下水道的畅通,工程竣工交验前对现场物件
及施工成品负保管责任。
5.4 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洁施工现场。
第六条 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施工方式或物件改造如需变更,甲方至少提前三天通知乙方,双方应协商
一致,签定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并一次性付清增加内容的价
款。
第七条 材料供应
7.1 按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甲方应在材料到施工现场前提前通知乙
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7.2 按合同约定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在材料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
双方共同验收;
7.3 甲、乙双方任意一方购料,必须对材料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才能施工,对甲方提
供或指定购买的材料有明显缺陷或隐患的,应办理书面签证后乙方才能施工。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 不可抗力;
3. 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 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相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
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8.3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九条 质量标准
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按《QB/T6016-97,家庭装饰工程质量规范》标准执行,
具体验收标准见附件三:《质量验收标准》
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申请由成都市装饰工程质监站对工程质量予
以认证,经认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支出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经
认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支出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十条 工程验收和保修
10.1 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进行验收:
1.基层、水电改造基层完工;
2. 漆饰基层完工;
3. 泥工面层及整体竣工。
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分步工程验收单
10.2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书面(或电话)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
两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
10.3 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两年(非施工部分和甲方自购材料
及自购物品不属质保范围)。验收合格签字后,填写工程保修卡。
第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 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工程款;
1. 此合同签定地为:本市 装饰市场,工程款分两次支付;第一
次于开工前三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即 元,第二次于工程
进度过半验收三日内,甲方支付剩余工程款即 元,由市场的有关管理部门负
责代收(注:此种工程款支付方式仅限于在市场内签定的合同使用,合同需经市场有关
管理部门认证并由甲方交纳 1%的管理费)。
2. 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表中的约定直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支付金额(元)
第一次
开工前三日
总造价×50 %= 元
第二次
工程进度过半
总造价×45 %= 元
第三次
双方验收合格
总造价×5 %= 元
3. 其它支付方式(定金): 元。
11.2 工程进度过半是指基层及水电改造基层完工。工程进度过半,三日之内经双方
验收并填写验收单。
11.3 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决算资料,甲方接到资料后三日内如未有异
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认定,甲方应在签字时间向乙方结清工程
尾款。
11.3 工程款全部结清后,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正式统一发票。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的约定即视为违约,甲、乙双方议
定违约金率为合同总价款的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给对方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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