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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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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1

合同协议书

金华市****社区居委会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金华市****
休闲广场景观绿化工程 (项目名称),已接受 金华市**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名
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项目金华市******休闲广场景观绿化工程
施工的投标。发
包人与承包人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 专用合同条款;
(4) 通用合同条款;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6) 图纸;
(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 其他合同文件(含招标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肆拾陆万贰仟壹佰捌拾柒 元(¥ 462187.00 元 )。

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5、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45 日历天。
9、 本协议书一式 捌 份,合同双方各执肆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公章(法人章)

承包人:

盖单位公章(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

附件一

通用条款按九部委 56 号令执行。

通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

1、承包方式:本工程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行造价、质量、工期、安
全、文明施工管理等全面承包方式。
2、 材料及设备供应
2.1 所有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其中规定主材按发包人指定的厂家及品牌购买,所用材料必须有质
保书、合格证书或试验报告,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及环保标准,并按规定程序复试检验合格后
方可使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
2.2 水泥品牌(如有):采用“金圆、红狮、立马牌”等回转窑工艺生产的散装或袋装水泥,实际施
工时业主方如要求使用其他品牌水泥,结算时按实调整。
2.3 彩瓦品牌(如有):采用“古方、十里丰、星阁”
2.4 电缆品牌(如有):“菊花”、“中策”、“杭策”
3、付款方式
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
3. 1 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凭收款凭证付至合同价款(扣除未实施的分部分项工程价款)的
80%(联系单增减部分费用待决算审计后同口径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资料齐全),经审计完成后扣
除总造价的 5%质量保修金,其余工程款一次性结清。 5%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按比例支付。竣工验收
合格并竣工结算资料上交齐全后十个工作日内凭收款凭证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4、竣工结算审核
4.1 竣工结算审核由发包人委托,并按审核结果办理最终结算。
4.2 竣工结算审核的收费办法执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通知》(浙价
服[2009]84 号)文件的标准费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造价不得超过最终审定结算造价的 5%,否则超过
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支付审核费时,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后直接支付给审核
单位。
5、合同价款及竣工结算
5.1 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综合单价方式
5.2 竣工价款的结算:
(1)工程量方面:工程量按竣工图重新计算。
(2)综合单价方面:
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数量误差,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
的增减,执行承包人的投标综合单价。
②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变更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组价原则

确定。

为: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并按投标文件中的组价原则,组价出新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或
发包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审价机构)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投标人自行漏项的不做调整。
(3)施工技术措施费除模板及脚手架费用按实调整外,其余均一次性包干,竣工结算时不再另行调
整。

3

(4)施工组织措施费按招标文件中的费用实行一次性包干,竣工结算时不再另行调整;
(5)人工补差按人工工日调差表中费用一次性包干,竣工结算时不再另行调整。
(6)在施工过程和工程结算期间,如遇国家及地方政策性调整,本工程概不考虑。
5.3 竣工结算在以下情况下不能调整:
①承包人为方便施工而更改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法而增加的费用。
②中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比较少算、漏算的工程量和费用(如:
工程量清单中某个项目的数量为 100M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报价为 10M3,而竣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
110M3,则此项目因承包人的少算工程量 90M3 将不再调整,其结算数量应为 10M3+(110M3-100M3)

=20 M3)。

③承包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视为其费用己包含在其他项目中,其费用不能调整;承包人未填报单

价的项目,结算时有数量增减,其增减部分的费用按投标文件的组价原则结合省定额有关子项重新组价
出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6、履约保证金
6.1 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的项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违约,按以下条款执行。其中:
(1)工程质量占:30%,若未一次性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整改时间除外)或未实现本合同综合的质量
目标,扣罚工程质量部分的 100%保证金,并将该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和授权委托人列入信誉不良名
单,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工期占:30%,因施工方的原因未能按时交付工程使用,承包方每日支付违约金 2000 元人民币,

上不限额;如交纳风险控制保证金的,因施工方的原因未能按时交付工程使用,除支付上述履约保证金

中的工期违约金外,同时再从风险控制保证金中按每日 2000 元人民币扣除工期违约金,直至扣完 60%

风险控制保证金。并将该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和授权委托人列入信誉不良名单,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

罚。
若中途实际施工进度严重延期影响进度工期 20%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同时不支付工程

款。

(3)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到位率占:10%,确保项目负责人到位率每周 5 天、每天 8 小时以上,
如达不到,按 2000 天/天扣罚,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及项目班子人员到位率每周 6 天、每天 8 小时以
上,如达不到,按 1000 元/天/人罚款,直至扣罚项目班子的 100%保证金;如果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

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每违法更换一次罚款 10000 元;
(4)安全占:13%,若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承包方承担,若发生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扣罚
安全生产事故部分的 100%保证金,并承担由此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如违反遵守厂区监管安全制度
的,视情节扣罚安全保证金;
(5)管理制度占:2%,在合同实施中,因承包人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进度和现场文明施工、安

全生产达不到预定计划,发包人有权要求调整充实力量,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当上述措施无效时,

可视情节进行处罚,直至终止合同,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系列经济损失;
(6)设备的到位率:5%,机械设备的到位率 100%,如未达到,发包人有权视情况进行扣罚;
(7)廉政保证金占:10% ,按实际发生计取,施工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与本工程相关管理单位人员赠

4

送各种礼品、礼券或现金,一经查实扣除贿赂款 5 倍的廉政保证金,情节严重者将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处

理,发包方并有权终止施工合同。

6.2 工程履约保证金及廉政保证金退还金额按根据相关条款扣除后的金额,退还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

并上交竣工资料齐全后一周内。

6.3 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设置最高限价的 85%作为风险控制价,凡低于该风险控制价中标的,
承包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作为风险控制保证金。
(1) 工程质量占 40%,若未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整改时间除外)或未实现本合同综合的质量目标,
扣罚 40%风险控制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每发生一次未按照监理或者发包人提出的质量整改意见进行
整改,扣罚 2 万元,直至扣完 40%风险控制保证金;
(2)工期占 60%,因施工方的原因未能按时交付工程使用,施工方每日支付给发包方违约金 2000 元
人民币,直至扣完 60%风险控制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中的工期违约金同时处罚)

(3)如果施工方故意拖延工期累计达到 30 天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扣罚承包方全部风
险控制保证金。造成其他损失的,发包人保留追偿的权利。

附件二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合同协议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中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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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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