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 期 用 工 劳 动 合 同 书
甲 方 ( 用 人 单 位 ) :
名 称
经 济 类 型
法 定 代 表 人
( 单 位 负 责
人 )
地 址
乙 方 ( 劳 动 者 ) :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地 址
电 话
性
别
年 龄
文 化 程
度
甲 乙 双 方 根 据 《 劳 动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平 等 自
愿 、 协 商 一 致 , 签 订 本 合 同 。
一 、 合 同 期 限
1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二 、 工 作 内 容
甲 方 分 配 乙 方 在 店 岗 位 担 任 职 务
( 工 种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乙 方 必 须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
三 、 工 作 时 间
甲 方 实 行 每 日 不 超 过 8 小 时 , 如 实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或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 由 甲 方 报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后 实 行 。
四 、 劳 动 报 酬
甲 方 按 月 足 额 以 货 币 形 式 支 付 乙 方 工 资 , 每 月 1 5 号 为 发 薪
日 ; 工 资 制 度 和 分 配 形 式 按 下 列 第 项 执 行 ;
1 、 实 行 计 时 工 资 制 , 乙 方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 每 月 工 资
元 ( 包 括 全 勤 奖 、 几 件 奖 金 另 计 );
2 、 乙 方 在 法 定 工 作 时 间 内 提 供 了 正 常 劳 动 , 甲 方 每 月 应
支 付 给 乙 方 不 低 于 当 地 政 府 规 定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工 资 。
五 、 乙 方 的 劳 动 保 护 、 安 全 卫 生 及 纪 律 奖 惩 等 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执 行 。
六 、 违 约 责 任
1 、 本 合 同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双 方 应 严 格 履 行 。
2 、 甲 方 克 扣 或 者 无 故 拖 欠 乙 方 工 资 的 , 除 全 额 支 付 工 资
外 , 还 需 给 乙 方 加 发 经 济 补 偿 金 。
3 、 一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 给 对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赔 偿 相 关 损 失 。
七 、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一 )、 甲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和 公 司 依 法 规 定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2 .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违 法 乱 纪 和 违 反 公 司 规 定 的 行 为 进 行
教 育 纠 正 或 给 予 相 应 处 罚 。
3 . 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必 要 的 工 作 条 件 和 场 地 , 建 立 健 全 的
工 作 流 程 , 保 证 乙 方 工 作 的 正 常 进 行 , 甲 方 需 结 合 乙 方 的 实
际 情 况 、 个 人 意 愿 、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等 综 合 情 况 为 乙 方 提
供 相 应 的 兼 职 工 作 。
( 二 )、 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 乙 方 要 按 照 甲 方 规 定 的 时 间 正 常 上 下 班 , 不 得 迟 到 早
退 。
2 . 乙 方 要 听 从 甲 方 负 责 人 指 挥 , 服 从 调 动 。
3 . 乙 方 要 在 每 月 底 向 甲 方 报 备 次 月 的 休 息 天 数 , 甲 方 将
根 据 店 内 情 况 统 一 安 排 。 乙 方 必 须 按 照 甲 方 安 排 的 时 间 执
行 , 不 得 私 自 休 息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 应 提 前 一 天 向 店 内 负 责
人 提 出 申 请 ,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休 息 , 否 则 视 为 旷 工 。
4 . 在 本 公 司 担 任 此 工 作 是 乙 方 的 自 愿 行 为 , 乙 方 在 工 作
期 间 , 应 遵 纪 守 法 、 严 格 自 律 、 爱 护 身 体 、 端 正 行 为 。 在 工
作 时 间 外 发 生 的 或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一 切 行 为 和 后 果 , 皆 由 乙 方
自 己 负 责 , 甲 方 不 承 担 任 何 连 带 责 任 。
5 . 乙 方 受 聘 期 间 , 因 违 法 、 违 纪 或 其 它 不 当 行 为 ,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6 . 乙 方 若 欲 离 职 , 需 提 前 1 5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甲 方 , 经
同 意 后 方 可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 本 协 议 自 动 解 除 。
7 . 乙 方 必 须 遵 守 甲 方 规 定 的 与 工 作 岗 位 相 应 的 保 密 职 责 ,
若 因 乙 方 违 反 规 定 而 导 致 甲 方 遭 受 损 失 , 甲 方 将 追 究 乙 方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八 、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1 . 乙 方 必 须 在 甲 方 所 提 供 的 工 作 岗 位 上 工 作 三 个 月 以 上 ,
如 中 途 离 职 则 按 照 自 离 处 理 , 工 作 期 间 乙 方 必 须 遵 守 公 司 制
定 的 相 关 制 度 。
2 . 乙 方 在 公 司 享 受 正 常 的 工 资 待 遇 , 如 法 定 节 假 日 不 能 放
假 , 则 工 资 按 双 倍 计 算 。
3 . 如 合 同 到 期 , 甲 、 乙 双 方 可 续 约 。
九 、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劳 动 争 议 , 双 方 均 可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十 、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按 照 国 家 和 自 治 区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十 一 、 本 合 同 双 方 签 订 后 报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鉴 证 , 一 式
两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甲 方 : 乙 方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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