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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 期 用 工 劳 动 合 同 书 甲 方 ( 用 人 单 位 ) : 名   称       经 济 类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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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 期 用 工 劳 动 合 同 书

甲 方 ( 用 人 单 位 ) :

名   称      

经 济 类 型

法 定 代 表 人

( 单 位 负 责

人 )

地   址      

乙 方 ( 劳 动 者 ) :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地       址

电     话

年 龄

文 化 程

甲 乙 双 方 根 据 《 劳 动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平 等 自

愿 、 协 商 一 致 , 签 订 本 合 同 。

一 、 合 同 期 限

1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二 、 工 作 内 容

甲 方 分 配 乙 方 在             店 岗 位 担 任             职 务

( 工 种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乙 方 必 须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

三 、 工 作 时 间

甲 方 实 行 每 日 不 超 过 8 小 时 , 如 实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或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 由 甲 方 报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后 实 行 。

四 、 劳 动 报 酬

甲 方 按 月 足 额 以 货 币 形 式 支 付 乙 方 工 资 , 每 月 1 5 号 为 发 薪

日 ; 工 资 制 度 和 分 配 形 式 按 下 列 第     项 执 行 ;

1 、 实 行 计 时 工 资 制 , 乙 方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 每 月 工 资      

元 ( 包 括 全 勤 奖 、 几 件 奖 金 另 计 );                  

2 、 乙 方 在 法 定 工 作 时 间 内 提 供 了 正 常 劳 动 , 甲 方 每 月 应

支 付 给 乙 方 不 低 于 当 地 政 府 规 定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工 资 。

五 、 乙 方 的 劳 动 保 护 、 安 全 卫 生 及 纪 律 奖 惩 等 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执 行 。

六 、 违 约 责 任

1 、 本 合 同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双 方 应 严 格 履 行 。

2 、 甲 方 克 扣 或 者 无 故 拖 欠 乙 方 工 资 的 , 除 全 额 支 付 工 资

外 , 还 需 给 乙 方 加 发 经 济 补 偿 金 。

3 、 一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 给 对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赔 偿 相 关 损 失 。

七 、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一 )、 甲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和 公 司 依 法 规 定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2 .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违 法 乱 纪 和 违 反 公 司 规 定 的 行 为 进 行

教 育 纠 正 或 给 予 相 应 处 罚 。

3 . 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必 要 的 工 作 条 件 和 场 地 , 建 立 健 全 的

工 作 流 程 , 保 证 乙 方 工 作 的 正 常 进 行 , 甲 方 需 结 合 乙 方 的 实

际 情 况 、 个 人 意 愿 、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等 综 合 情 况 为 乙 方 提

供 相 应 的 兼 职 工 作 。

( 二 )、 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 乙 方 要 按 照 甲 方 规 定 的 时 间 正 常 上 下 班 , 不 得 迟 到 早

退 。

2 . 乙 方 要 听 从 甲 方 负 责 人 指 挥 , 服 从 调 动 。

3 . 乙 方 要 在 每 月 底 向 甲 方 报 备 次 月 的 休 息 天 数 , 甲 方 将

根 据 店 内 情 况 统 一 安 排 。 乙 方 必 须 按 照 甲 方 安 排 的 时 间 执

行 , 不 得 私 自 休 息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 应 提 前 一 天 向 店 内 负 责

人 提 出 申 请 ,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休 息 , 否 则 视 为 旷 工 。

4 . 在 本 公 司 担 任 此 工 作 是 乙 方 的 自 愿 行 为 , 乙 方 在 工 作

期 间 , 应 遵 纪 守 法 、 严 格 自 律 、 爱 护 身 体 、 端 正 行 为 。 在 工

作 时 间 外 发 生 的 或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一 切 行 为 和 后 果 , 皆 由 乙 方

自 己 负 责 , 甲 方 不 承 担 任 何 连 带 责 任 。

5 . 乙 方 受 聘 期 间 , 因 违 法 、 违 纪 或 其 它 不 当 行 为 ,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6 . 乙 方 若 欲 离 职 , 需 提 前 1 5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甲 方 , 经

同 意 后 方 可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 本 协 议 自 动 解 除 。

7 . 乙 方 必 须 遵 守 甲 方 规 定 的 与 工 作 岗 位 相 应 的 保 密 职 责 ,

若 因 乙 方 违 反 规 定 而 导 致 甲 方 遭 受 损 失 , 甲 方 将 追 究 乙 方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八 、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1 . 乙 方 必 须 在 甲 方 所 提 供 的 工 作 岗 位 上 工 作 三 个 月 以 上 ,

如 中 途 离 职 则 按 照 自 离 处 理 , 工 作 期 间 乙 方 必 须 遵 守 公 司 制

定 的 相 关 制 度 。

2 . 乙 方 在 公 司 享 受 正 常 的 工 资 待 遇 , 如 法 定 节 假 日 不 能 放

假 , 则 工 资 按 双 倍 计 算 。

3 . 如 合 同 到 期 , 甲 、 乙 双 方 可 续 约 。

九 、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劳 动 争 议 , 双 方 均 可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十 、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按 照 国 家 和 自 治 区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十 一 、 本 合 同 双 方 签 订 后 报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鉴 证 , 一 式

两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甲 方 : 乙 方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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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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