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书
(适用出租汽车驾驶员)
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局制
甲方:
乙方姓名: 性别:
法定代表人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其中试用期 个月,本合同 终止。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岗位工作。乙方应按
照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以及岗位责任制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营运任务。
第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出租洫管理局规定的营
运车辆,建立健全驾驶员服务规程、劳动安全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章守纪、业务技术、劳
动安全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安排乙方
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条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
度,甲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乙方在保证安全行车、完成甲任务
的前提下,工作、休息和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七条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 日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
低于 元;其中试用期内工资 元。乙方的其他劳动报酬按驾驶员营运
任务承包合同办理。因甲方原因造成车辆停运的,在停运期间甲方支付乙方的工
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大
病医疗统筹及其它社会保险费用。
第九条乙方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乙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和病假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一条甲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
期的工资、保险和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乙方应保证完成甲方担负的外事、抢险、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及其
它特殊任务。
第十三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骨文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租汽车准驾证》、《出租汽车驾
驶员监督卡》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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