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就业协议书
甲 方 (用 人 单 位 ):
乙 方 (姓 名 ):
甲 乙 双 方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毕 业 生 就 业 政 策 及 相 关 规 定 , 遵 守 诚 实 、 信 用 的 原
则 , 在 平 等 自 愿 、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 依 法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一 、 甲 方 同 意 录 (聘 )用 乙 方 。
二 、 乙 方 同 意 毕 业 后 到 甲 方 工 作 。
三 、 甲 方 录 (聘 )用 乙 方 工 作 期 限 为 年 , 工 作 地 点 为 , 工 作 岗 位
为 。
四 、 甲 方 录 (聘 )用 乙 方 工 作 期 间 , 乙 方 月 实 际 工 资 收 入 不 低 于 元 (该
项 收 入 不 得 低 于 当 地 政 府 规 定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
五 、 甲 方 录 (聘 )用 乙 方 工 作 期 间 , 甲 方 按 国 家 和 本 省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规
定 为 乙 方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包 括 养 老 、 医 疗 、 失 业 、 工 伤 、 生 育 等 保 险 ), 提 供 相
关 的 福 利 待 遇 , 以 及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条 件 和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六 、 甲 方 可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 在 签 订 本 协 议 前 组 织 体 检 , 否 则 以 学 校 毕 业 时
体 检 为 准 。
七 、 甲 方 在 招 聘 时 所 提 供 的 带 有 承 诺 内 容 的 宣 传 材 料 作 为 本 协 议 的 附 件 ,
乙 方 在 应 聘 时 所 提 供 的 自 荐 材 料 亦 作 为 本 协 议 的 附 件 。
八 、 甲 方 所 介 绍 的 情 况 严 重 失 实 , 乙 方 可 单 方 解 除 本 协 议 并 免 责 ;乙 方 所 提
供 的 自 荐 材 料 内 容 严 重 失 实 , 甲 方 可 单 方 解 除 本 协 议 并 免 责 。
九 、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经 书 面 告 知 对 方 , 本 协 议 解 除 :
1、 甲 方 被 撤 销 或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的 ;
2、 乙 方 考 入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 依 法 服 兵 役 、 被 录 用 为 公 务 员 , 或 经 选 拔 参 加
选 调 生 、 选 聘 生 、 西 部 计 划 、 欠 发 达 计 划 、 三 支 一 扶 、 服 务 社 区 计 划 等 国 家 和
地 方 基 层 就 业 项 目 的 ;
3、 乙 方 报 到 时 未 取 得 毕 业 资 格 的 ;
4、 乙 方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5、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十 、 本 协 议 生 效 后 , 甲 乙 双 方 应 全 面 履 行 。 一 方 违 约 , 另 一 方 可 依 法 追 究
其 违 约 责 任 , 并 要 求 赔 偿 相 关 损 失 。
十 一 、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变 更 协 议 中 双 方 约 定 的 条 款 或 解 除 协 议 ,
变 更 或 解 除 协 议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十 二 、 甲 乙 双 方 因 履 行 本 协 议 发 生 争 议 , 由 甲 、 乙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或 提 请
有 关 部 门 协 调 解 决 , 也 可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十 三 、 本 协 议 一 式 两 份 , 甲 方 、 乙 方 各 执 一 份 。
十 四 、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 乙 方 于 年 月 日 前 到 甲 方 报 到 。 甲 方 应 当 在 乙 方
报 到 后 1 个 月 内 为 乙 方 办 理 录 用 手 续 , 或 签 订 劳 动 (聘 用 )合 同 , 乙 方 应 当 积 极
配 合 。 本 协 议 中 关 于 工 作 期 限 、 岗 位 、 地 点 、 薪 酬 等 主 要 条 款 应 写 入 劳 动 (聘
用 )合 同 。
十 五 、 本 协 议 自 甲 乙 双 方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或 甲 方
为 乙 方 办 理 录 (聘 )用 手 续 后 , 本 协 议 终 止 。
甲 方 (公 章 ): 乙 方 (签 名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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